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
它永远不会堵车
砰!
悲剧了……
基本案情
未满15岁的小舒(化名)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其常年随姑姑在西安共同生活。2022年8月,小舒独自驾驶姑姑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新城区长缨路时与樊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樊某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舒与樊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樊某咨询4S店后得知车辆修理费约需花费近万元,起诉请求小舒承担部分维修费用。
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中,樊某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其损失依法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因小舒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小舒及樊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双方应当按照4:6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为对方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抵触情绪很大。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法官助理刘雅杰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向樊某释明因其车辆维修费系预估,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因此原告应待车辆维修后主张权利。原告考虑到再次起诉的成本及时间成本,希望法庭能够主持调解。刘助理在与小舒的姑姑调解中,告知其作为电动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耐心释法说理,小舒的姑姑最终同意向樊某赔偿800元,并当场给付樊某,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当前,电动车因为其轻便、快捷的特点成为了很多人首选的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亦存在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有的家长对交通安全的认识不足,对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持默许态度,而作为未成年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骑电动车时随意穿行道路、路上嬉戏、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现象时有发生。又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缺乏应变能力,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极易酿成悲剧。因此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加强交通规则的教育及相关案例的日常教育,禁止违规骑行,避免出现此类交通事故,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知敬畏、守规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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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安 琪责编:陈 颖
编辑:白雅静
供稿:民一庭 刘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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