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民间借贷中约定月利率三分是否有效?
案情:
2018年8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吴某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期半年,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吴某以转账方式向李某提供了借款3万元,李某按约每月支付利息900元,付了半年利息5400元后未能按时还本,也未继续支付利息。于是,吴某向得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李某辩称,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决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等于年利率36%,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利率的上限,遂要求吴某返还已超付的利息。
得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当李某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月利率3%)时,才能要求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吴某要求返还已超付利息的这一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李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自动履行了还本付息的义务。
法官点评:
民间借贷中合法利率的上限是适用年利率24%,还是年利率36%,主要看具体情况。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则最高上限是年利率36%,如果借款人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寻求司法保护的,则最高上限是年利率24%;对于约定的利率特别高,超过了年利率36%部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或冲抵本金。民间借货双方为防止日后纠纷,可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应对借货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其中利率的约定应在有效范围内避免纠纷。
(得荣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