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们要明白,之所以会有国家赔偿程序,是因为机关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要么超出职权范围要么执行程序不合法。
房屋被强拆了,拆迁户们如何证明房屋价值和室内财产的价值,根据案件情况不同,他们的难易程度也大不相同,因为房屋价值经过评估机构评估,所以有评估结果作为价值参考,而室内的物品却没有东西参考,造成物品价值无法举证,这种情况法院无法确定合理的损失金额,拆迁户也就得不到合理的赔偿。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拆迁户应当对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如果因为机关的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将由机关承担举证的责任,法律规定由拆迁户举证的原因,是因为拆迁户最了解室内的合法财产的价值,计算出一个初步的结果。
如果拆迁户无法提供室内合法财产的价值证明,就要承担因为无法举证导致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败诉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但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通过偷拆、误拆造成拆迁户无法对室内物品取证的,那么就不应当要求拆迁户必须提供具体的损失证明。
行政机关在这些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机关原因导致拆迁户无法举证的,将由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机关应当提起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公证并且制定物品清单。
如果没有经过物品清单的制作,没有提前给拆迁户预留出时间转移室内物品的,造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都无法提供物品损失的证明,此时法院就会依照拆迁户主张的赔偿金额,结合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作出最终的损失金额,在实际赔偿案件中,法院作出的赔偿金额往往都不能让双方达成满意,所以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为什么要及时的收集房屋和室内物品的证据。
这些证据的收集并非是出现强拆后才开始,强拆出现后就无法收集证据,作为直接利害人,拆迁户必须有一定的预判,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作出调整,如果出现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就要立刻对房屋和物品进行全面取证,做到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