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一辈子没有犯错误
为什么限我三十天以内
叫我腾房
”
导致房产易主的分家协议
福建厦门,沈目水已年过八旬,他从小生活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农村,20岁时当兵入伍。
由于沈目水在部队里表现出色,他在退伍时被推荐到厦门市的一家公司工作。两年后沈目水与许美雀结婚,育有二子一女。当时沈目水独自在厦门工作,妻子和孩子都留在农村。
1991年后,沈目水的妻子、二儿子和小女儿先后来到厦门打工。由于经济拮据,四人只能挤在小小的出租屋里。
1997年,沈目水的单位要进行住改房项目分配,沈目水符合条件,但要交大几万元才可以选一套房子。那时沈目水已经下岗,他拿出所有的积蓄,向朋友借了3万元,靠踩三轮车才凑齐了房款。
终于,沈目水选了一套带有三室一厅的房子,也还完了朋友的钱,准备在这套房子里养老。
然而,领房后,一家和睦的日子没过多少年,沈目水的大儿子突然提出分家。当时沈目水的女儿已经成家,大儿子在农村承包鱼塘干农活,只有二儿子一家与老人同住。
据沈目水的大儿子描述,他当时提议把厦门的房子分给弟弟,要弟弟拿出几十万来补偿他和妹妹。但这个建议,被他的弟弟,也就是沈目水的二儿子拒绝了。
沈目水的二儿子表示,他的经济能力有限,拿不出几十万来补偿大哥和妹妹,提议把房子卖了,一家五人平分。
沈目水舍不得房子,又迫于大儿子要分家,于是他提出,分家后他和妻子可以不分钱,但儿子要保证他们俩夫妻能在这个房子里安享晚年。
2014年9月10日,沈目水夫妇与子女签订了分家协议。协议写明沈目水夫妇同意将房屋所有权归大儿子所有,房子作价90万元,大儿子补偿给弟弟和妹妹每人30万元,沈目水夫妇有权居住在房屋里直至百年,由大儿子照顾起居。
由于大儿子一直在农村,房子就过户到了沈目水长孙许林(化名)的名下。
后来,沈目水夫妇就与长孙许林一家一起居住。在2021年的某一天,许林一家突然搬走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也在沈目水房子上贴了腾房公告。
卖房后返租下房子
原来,房子现在的房主是裴先生。2019年,裴先生花了390余万元,从许林,也就是沈目水长孙手上购买了这套房,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买房后,许林返租下房子,答应每个月付3000元租金给裴先生。两人并未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许林在一张欠条上承认了他与裴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裴先生表示,许林拖欠房租9000元,承诺在2020年6月15日之前支付。然而直到同年11月,许林只还了2000元。
2021年1月,裴先生在微信上通知许林房屋不再出租了,并要求许林搬离房屋,可是房子一直没腾出来,裴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
开庭后,许林并未到场,法院在许林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判决许林应该在十日内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等费用。一审判决后,裴先生、许林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许林不仅没腾房子,也没支付租金,裴先生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这才到沈目水家中了解情况。
沈目水告诉执行法官,他并不知道许林卖房又返租下房屋的事。虽然有听说许林把房子卖了,但沈目水一直认为是长子长孙合谋,想要霸占他的财产。直到法官上门,沈目水才意识到房子真的被卖了。
据沈目水的大儿子描述,许林可能是赌博输了钱,还不起利息了,这才卖的房子。
然而许林却否认自己赌博,说他是因为炒股赔了一大笔钱,还不起银行每月一万多的利息,所以卖了房子。
家里人说,许林以前是学修车的,后来跑起了网约车。跟爷爷奶奶同住后,许林也不跑车了,在家好吃懒做,只顾着玩手机。因此,家人猜测许林应该就是沉迷于网络赌博。
老人得到妥善安置
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联系了裴先生,请他理解沈目水夫妇的处境。裴先生也表示理解,同意先等候沈目水的家人处理好年迈老人的安置问题,再要求他们腾退房屋。
执行法官要求许林配合法院工作,并告诉他,如果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文书,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随后,一家人齐聚法院商量老人的安置问题。执行法官提出,应该让沈目水的大儿子和孙子许林来承担安置老人的主要任务。但沈目水的大儿子说,许林卖了房子后还向他要了十几万,他如今已无力承担老人的安置问题。
几十年来,沈目水都在厦门生活,让他回漳州老家生活并不现实。二儿子和女儿都在厦门租房谋生,也不好把老人接到家中。
执行法官认为,沈目水的子女在社区附近租一套房子供老人居住,或许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反复协商后,沈目水的大儿子同意出钱,在同地段租一套与原来房产差不多大小的房子,供沈目水夫妇居住,二儿子和女儿也同意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
2021年11月,沈目水夫妇搬到了新的出租屋里,出租屋距离小女儿家比较近,小女儿也可以经常过来照料父母。
在执行法官的帮助下,沈目水的子女向厦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了租赁房的申请,已被受理。目前,沈目水夫妇正在排队轮候中。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
应如何理解本案中的分家协议?
A1:
所谓分家协议,主要就是分的老人和他妻子享有的房产,这套房产是老人基于他的职工身份,从单位获得的福利房。老人做了一系列安排,把它妥善地分给了三个子女。也就是说,老人把自己的房产分赠给三个子女,是一种赠与合同,但是这种赠与是负有义务的,主要表现为子女需确保老人在这套房子居住直到百年。
但是我们国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申请去进行登记,如果没有经过登记,那么它就不具有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如此以来,老人只享有依照分家协议,要求长子长孙保障他在这个房子里居住的一种债权,这个债权在效力上显然是低于所有权的,对抗不了裴先生的所有权,裴先生主张收房是合法合理的。
还要强调的是,成年子女对于老人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处,这种赡养是不讲条件的,跟我们前面讲到的合同的责任是两回事儿。只要老人他出现了生活困难的问题,不管有没有合同上的一些安排,成年子女都应该去妥善地解决。
Q2:
法官的执行过程不仅保证了申请执行人裴先生的权利,也保障老人的权益,这是法官的义务吗?
A2:
其实这个案子给我们很多启发,尤其是对于家人、亲人来说,我觉得要分清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哪些是情分。老人本来是可以在自己的住房里面一直过下去的,这是他的权利。但是他选择把房产分赠给几个子女,这体现出他的情分。而几个子女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这是他们的责任。出现问题后,老人比较隐忍,没有去追究子孙的责任,这也是老人的情分。
而我们的法官多做了很多工作,尽力地去促成家人之间的沟通、合作,妥善地解决老人的问题,这也是情分。所以我想就是要明确各自的权利边界,善尽自己的义务和职责,顾及亲情和情分,这样才能明白做人,好好做事。
案件 |《今日说法》节目《老沈的烦心事》
记者 | 倪玮 李政林
来源: 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