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对等的关系,以及劳动者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员工主动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种种困难,甚至还会落入一些离职“陷阱”。因此,本文一方面为正在办理离职手续的劳动者梳理相关注意事项,另一方面根据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阐明单位不配合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员工主动离职的正常流程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且通知后不需要单位批准;二是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且需要亲笔签名和落款日期。
在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表达离职意愿后,员工还需要注意公司是否履行以下义务:第一,是否一次性结清工资。第二,是否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放入员工个人档案。第三,是否及时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慎重选择离职文书模版
根据“中工网-工人日报”的报道,辽宁省大连市的彭某在主动离职的过程中,随便从网上下载了一封辞职模板,模版文末有“请批示”三个字,随后经改写提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当年4月23日,彭某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某提交的辞职报告上的“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某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主动离职的情况下,可在《辞职(离职)通知书》中直接表明离职意愿,并写明在通知到达30日后自动离职;在协商离职和被迫离职的情况下,签署公司提供的离职文书时需要注意其中有关离职原因、离职日期和离职补偿等事项。
三、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要如何赔偿?
员工入职下家单位时,往往要求提供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而现实中很多公司为了给离职员工造成入职上的障碍,往往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2014年2月24日,蔡某入职某建公司,并按照公司公司要求将一级建造师证等证件暂押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2015年4月28日,蔡某个人原因辞职,此后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公司没有为蔡某出具离职证明,也未归还蔡某职业证书。
根据本案的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金中建公司支付原告蔡某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损失55900元,被告金中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蔡某出具离职证明、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离职手续。
参考文献:
1.《小心!别掉进离职文书的这些“坑”》,载中工网-工人日报网站,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201/24/220124072554001.s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总第282期),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52号民事判决书。
文字编辑:周茂杰
责任编辑:顾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