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不少人在家中或室外安装监控摄像头,但这也经常会因涉及隐私权而引发邻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顺应时代需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对隐私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为例,带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马某与梁某系同村村民,两家房屋相邻,马某家房屋在西侧,梁某家房屋在东侧。梁某在其涉案房屋对面东西水泥路南侧的电线杆上安装监控摄像头一个,用于拍摄自家门口。后马某发现该摄像头正对着自家门口进行拍摄。马某认为梁某安装的摄像头侵犯其隐私权并影响了家人生活,故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将摄像头拆除。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隐私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私人住宅空间、相关活动的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拍摄等方式侵犯。
根据查明事实,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摄像头拍摄到马某房屋内部,但鉴于涉案摄像头可调节拍摄角度、二当事人房屋并列的客观事实,梁某安装的摄像头侵犯马某的住宅空间及相关私人活动隐私具有高度盖然性。为充分尊重公民隐私权,法院判令被告将涉案摄像头予以拆除。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公民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应注意对他人隐私权的保护。本案中,该摄像头虽然未能拍摄到马某家庭房屋内部,但梁某安装摄像头后马某一家进出房屋均在梁某的监控之下,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且梁某安装摄像头的位置也不是梁某房屋的专有区域而是公共区域,其安装涉案摄像头也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梁某出于个人利益留存他人出入信息的行为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依据,应当予以禁止。
【法官提醒】邻里之间应当加强沟通、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如若需要安装监控摄像头,应尽量选择拍摄角度固定的摄像头,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避开他人的私人空间,注意保护他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