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Car accident
开车时撞了别人的车,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二审判决由车主自行赔偿,二审改判的依据是什么?保险公司为什么可以拒赔?
舟小黑带你二分钟看懂车险三责
交通事故情况说明:
车主危某于2020年9月19日驾驶车辆来到湘潭某4S店,车主在倒车的过程中,撞到了停在边上的一台未销售的新车,经交警部门确定,车主负全责,车主本人对定责也无异议。这本是一起很简单的交通事故,责任清晰。但由于4S店迟迟未收到赔款,所以向保险公司和车主提出了民事诉讼。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被告危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被告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原告受损的车辆系待出售的新车,损坏后修复,必将产生维修费用,车辆存在瑕疵销售价低于新车价格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车辆损失10271元及评估费用1000元,故原告要求按评估意见的贬值价格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请本院予以支持。
经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有限公司损失10271元,车主向赔偿原告评估费损失1000元。
这本是一件很普通的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也符合大部分车主的认知和理解,但随着保险公司上诉,案件发生了反转。
我们接着往下看:
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主要依据: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被上诉人XX公司的车辆损坏后的直接损失为车辆修复费用,该费用其已获得全额赔偿。现被上诉人XX公司在本案主张的系车辆贬值损失12271元及贬值损失的鉴定费1000元,以上费用均属于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不属于上诉人商业险的赔偿范围。
最后二审判决如下:
车主在XX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该保险所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就保险人不承担补偿或给付义务的除外责任进行了约定,明确了不保危险的范围,对因该部分原因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系双方就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根据该条内容,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等均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危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被上诉人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上诉人公司所有的事故车辆为未经销售的商品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会使该车辆的价值受到损害,对其正常销售造成影响,导致车辆贬值,一审期间已经通过评估鉴定对贬值价格进行了确定,各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推翻该评估鉴定结论,对于上诉人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依据该鉴定结论予以确定。对于该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危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来划重点:
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二审判决由车主来承担车辆损失,二审为终审判决,所以车主需要自行赔偿车辆损失10271元。保险公司拒赔依据: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等均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本案例素材取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湘03民终1411号,有兴趣的车主朋友可以上网查阅,通过本案例小黑想与车主朋友提醒的是,车险公司三责险同样有免责条款,条款的合理性与否以及是否适用于本案,我们不作评论。但如何正确知晓和使用条款来维护自身合理权益,我想作为车主都有必要知晓个大概。
最后,有兴趣的朋友请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你对本案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知晓并能接受呢。我是舟小黑,一个极度关注汽车后市场的尖兵,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汽车后市场鲜为人知的行业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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