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叔最近向我咨询,2015年老李购买了一批机械物资,因老李未及时付清货款,便向老张叔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2015年4月30日前结算后余欠老张12万元,此款于2015年6月1日前付5万元,余款在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超出时间的按每月5%的利息计算。”老张叔说至今有7年了,欠款期间一直未支付过任意款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还有胜诉希望吗?
听完老张叔的描述,我觉得老张叔还挺有法律储备的,也可能是查阅了相关的资料,但他对查阅的资料一知半解。知道诉讼时效是好事,但是认为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无法胜诉是错误,毕竟听他说起来的语气都是无望的。
生活中大家普遍出具的《欠条》有两种,一种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另一种是为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对于第一种而言,是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催告债务人履行开始的次日起算三年;而第二种,是属于固定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况,从确定的还款期限的次日起算三年。虽然都适用诉讼时效,但法律给予的宽限程度是不同的,老张叔的情况就属于第二种情况,典型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三年,那么老张叔该怎么办呢?
诉讼时效经过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为丧失胜诉权,但并没有丧失起诉权。什么意思呢?老张叔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老李在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老张叔不能胜诉。因此,对于老张叔的欠款追索,有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1、补证诉讼时效的证据。主要包括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催款(需保留相关证据,但老张叔的欠款已不适用)、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限内还款(老李一直未还款过,老张叔不能适用)、与债务人重新达成债权债务协议(老张叔也不能用,无法联系上老李);2、债务人放弃诉讼权利。上述已提到老张叔无法联系上老李,且未丧失起诉权,老张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老李不来参加诉讼/参加诉讼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则老张叔的欠款索要就有了一定的希望。
在笔者的代理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老李并未来法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诉讼时效,该案已取得了审判阶段的结果,后续将追求执行阶段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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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部分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