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于是,2019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广大农民关注的看护房等农业设施是否属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本文,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将就上述问题为大家做简要的解读。
据了解,《通知》的出台是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前些年,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曾先后两次制定下发设施农业用地文件,在用地地类划分、用地规模、用地管理方式、服务监管等方面明确支持政策,有力促进了设施农业发展。但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设施生产中栽培的作物种类和种植方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生产前端的农资农具存放、生产过程中的先进技术应用和智能化管理、生产后端的产品晾晒烘干和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提出新的需求。随着家庭农场、养殖小区等农业生产模式的兴起和推广,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比例不断提高,对养殖生产、环保及粪污处置等设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养殖企业建设多层建筑进行生猪生产,原有政策对此没有涉及。四川、云南等山区省份丘陵多、土地零散、耕地插花现象突出,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这些问题反映出原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完善。
此外,从前一时期“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看,也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土地性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有漏洞、监管有欠缺,有的政策规定需要体现差别化要求。为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需要研究改进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同时,原有的政策管理文件也已到有效期,需要出台新的用地文件继续支撑设施农业发展。
一、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是否属于违规占用耕地?
事实上,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并没有禁止在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农业设施,反而明确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
二、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用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通知》中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首先需要签订用地协议,由农业用地主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其次,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备案后要定期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
因此,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用地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但须经过一定的审核备案,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