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制宣传活动的有序展开,人们的法制思想越来越强,有更多的人懂得、也有意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选择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但是因此也产生了很多问题。
在民事诉讼领域很常见的一个问题,当客户委托律师的时候经常会问:官司打赢了是不是钱就可以拿回来了?此时人们就陷入了一个误区,官司赢了就等于钱拿回来了。在这里小编要给大家做一个小科普。
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首先,我们遇到了一个民事纠纷,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然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法官审理案件,胜诉后法院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然后,当事人仍拒不履行判决时我们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书后审查材料后符合条件的会登记立案,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用最浅显易懂的话来说就是“官司打赢了并不等于能拿到钱”最终还是要看在执行程序中是否有可执行的财产。
可能有过诉讼经历的人都有这样的感觉就是“执行难”的现象。特别是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司时,法定代表人制度成为了当事人逃避债务的“保护伞”,由于公司与个人的独立性,我们无法强制执行当事人的个人财产,这是很多执行案件难的关键所在,*抽逃出资、恶意*的情况比比皆是。那么作为当事人的我们又怎样科学、合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呢?
在这里简单为大家分享一个实用的方式“追加历史*”,通过追加历史*来达到追缴财产的目的。现在公司实行认缴制度,大多数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上并未实际缴纳,所以我们就可以从公司自成立到至今的历史*处作为案件的切入点,通过调取公司的工商档案来查询历史*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若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那么我们就可以依法追加历史*,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