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作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部门,对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是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的。那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是怎样的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地域管辖,即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因此,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供稿 | 劳动监察局
文 | 陈 婧
审核 | 徐 立
编辑 | 任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