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村耕地和宅基地的分配方式不同,在管理使用和继承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我们需要分开说明。
我们先说农用耕地
在说明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相关的政策规定。我国最新修正的《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由此可见,农村承包地主要有两大类:家庭承包为主的农用耕地和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其中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又包括一般耕地和林地。
而土地承包法中还明确规定了: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这也就是说,只有以家庭承包方式中的林地和以其他承包经营方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中的农村土地是可以被继承人继承的。而一般情况下的农用耕地是不可以继承的。
一般耕地的家庭承包方式是以家庭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这个家庭户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当承包家庭户中一人或多人消亡(死亡或转出),家庭承包户内只要还有成员存在时,那承包地仍由其他的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但是当承包土地的家庭户内成员都已消亡,户内没有其他成员时,那这一家庭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因承包主体消亡而自动终止,所涉及的土地也将由村集体提前收回到村里。
了解了土地承包政策,那我们回到话题,户口和父母分开了,耕地在父母名下,以后会怎样?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不同情况下的案例来分别说明:
案例一:小赵是家中独子,和父母生活在农村,结婚后与父母分了家,在村内另立户头建起了一处属于自己的宅院。但是和父母分户后,之前和父母同属一个承包家庭户下所承包的土地却没有变更,依旧在承包户主父亲的名下。
面对这类情况——
1.如果承包的是一般耕地。父母只要有一人尚在,他们家承包的土地就不会变动。只是小赵已经分了户,已不在这个家庭承包主体内,小张只有帮助父母打理农田的义务,同时也可以按照父母心意,适当获得父母土地经营所得到的收益;
假如小赵父母都已离世,家庭承包户内已没有成员,由于家庭承包主体的消亡,小赵父亲名下的承包地将被村集体收回。这里小赵由于与父母已经分户,是不能再继续经营父母承包主体名下的土地的。
2.如果父母承包的还有林地或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经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小赵在本轮承包期内是可以继承父母名下的这类承包地并开展承包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