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出生于1978年的女子陆小妹,其母亲张某和父亲陆某结婚后,先后生育了两名子女,陆小妹之前还有一个哥哥陆大宝,比她大5岁。
陆小妹父母的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架,在陆小妹童年的记忆里,父母之间总是吵架,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
终于,在陆小妹10岁那年,即1988年农历4月,她的母亲张某在一次与父亲吵架后,离家出走,从此再也没有回来过。
母亲张某失踪后,陆小妹的父亲陆某曾发动左邻右舍和亲戚朋友,四处寻找,多处打听,最终杳无音讯。
2005年6月,陆小妹的父亲陆某没能等到妻子张某回来,撒手西去。
30多年后,陆小妹的母亲张某突然归来,然而母女相见,不是久别重逢的激动和喜悦,陆小妹等了30多年,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开庭传票。
陆小妹和陆大宝盼了30多年的母亲,回来的第一件事情,是起诉两兄妹,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
原来,30多年前,张某离家出走后,流浪到了山东省肥城市桃园镇,被当地男子张某堂收留,二人一起共同生活,不久两人收养了当时只有7个月大的女孩小张,并将其抚养成年。
小张成年后,在内蒙古做生意,并在当地成家定居。
2016年,男子张某堂去世,张某便独自一人生活,主要生活来源是政府每月发放的社保养老金155元。
张某起诉的对象,分别是其亲生子女陆大宝、陆小妹和养女小张。
她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以上三人每月支付其赡养费351元,并轮流照顾她,如果生病,医药费由三人另外平均负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儿子陆大宝已成家,有一个孩子正读高中,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打零工。
女儿陆小妹也已成家,两个孩子,无工作。
养女小张,成家后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三个孩子,收入来源为其经营的一家五金店。
庭审中,陆大宝、陆小妹表示,张某在自己尚未成年时便离家出走,30多年没有音讯,张某的遗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心灵创伤和精神损害。
张某对小张尽到了全部抚养义务,因此应由小张承担全部的赡养义务。
如果张某坚持要求陆大宝、陆小妹支付赡养费,则其应先支付未尽抚养义务期间的抚养费,赔偿精神赔偿金。
小张则称,张某一直由其赡养,对于张某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遂作出判决:1、被告陆大宝、陆小妹、小张自2022年3月起每人每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张某赡养费300元;
2、原告张某随被告小张共同生活;
3、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看法】
一、本案中,女子陆小妹以其母亲“生我不养我”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是否合法?很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赡养父母是法律义务,不以被赡养人是否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
本案中,女子张某抛弃未成年的陆大宝?陆小妹离家出走,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这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讲,张某都是错误的。
但是,当张某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其子女依法应尽的赡养义务,不因其此前未尽抚养义务而免除。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本案陆大宝、陆小妹因其母亲未尽抚养义务,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是错误的,违法的。
二、本案小张与老人张某没有血缘关系,为何也需要承担赡养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除了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构成父母子女关系外,还存在一种虽然没有血缘关系,却视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适用该规定,即收养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案中,女子小张在1989年,其7个月大时便被张某和张某堂收养,与二人共同生活,接受两人的抚养和教育,与二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小张成年后,应该承担赡养张某的赡养义务。
三、如何看待本案张某离家出走后,又与男子张某堂共同生活?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案中的张某涉嫌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张某与陆大宝、陆小妹的父亲结婚,生育他们两兄妹后,离家出走,又与张某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嫌构成重婚。
本案中,张某与张某堂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很明显,张某与男子陆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又与张某堂形成事实婚姻,其同时与两个男人存在婚姻关系,涉嫌构成重婚罪。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属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如今,两个当事人,陆某和张某堂均已去世,其他亲属也不会去提起诉讼,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尽管如此,法律就是法律,不容许违反。
最后,有人说,作为母亲,在孩子幼年最需要母爱时离开,“生我却不养我”,到老了时回来要我赡养,这无论如何都是难以接受的,从情理上讲,孩子是可以不赡养她的。
但是,从法律上说,法律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必须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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