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发布了一篇为满足净高要求,机电施工挑战结构极限的文章,引起较大关注,很多同行询问,他们这样做,如果出问题了,而原设计单位参与验收时候没有看到,是原结构设计单位承担责任,还是机电施工承担责任?有依据可查不?
开孔▼
有本作废的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第3.1.5条有规定,在没有得到原结构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报告,工程装修擅自将原结构承重梁进行开孔穿管作业,施工单位及房屋业主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孔径过大(梁已断)▼
但遗憾的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2018》没有找到“施工单位及房屋业主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改为如下规定:3.1.4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3.3.4 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截断的箍筋清晰可见▼
一处多孔(梁已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