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公布《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配建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2021年底,深圳全市通过城市更新规划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达904万平方米,城市更新已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
面积扩大:修订空间范围图,优化建设空间引导
依据在编的《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以下简称“国土空间规划”)的最新规划,《配建规定》将优化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
空间范围图将调整分级地区。依据都市核心区、市级功能中心和重要的科技创新空间、城际线和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等指标,空间范围图分类确定一类、二类与三类地区,将衔接最新的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进展,并响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结构与中心体系、科技创新空间布局等规划内容。
空间范围图面积将更广。《配建规定》拟全面衔接城镇开发边界的集中建设区、弹性发展区,扩大空间范围图覆盖范围。空间范围图一、二、三类分级地区覆盖范围面积分别为421平方公里、294平方公里、439平方公里,共计1154平方公里,较修订之前增加了176平方公里。
保障公正:提升旧住宅区改造配建比例,统筹安排搬迁安置用房
为避免各类政策的叠加使用,《配建规定》采用“分级地区×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表,整合各类规则中的基准比例、有关改造类型的核增核减规则和土地移交率核减规则等多项内容。
在原基础上,配建比例表有两方面微调。一是确认一类地区城中村(旧屋村)改造配建比例确定为13%,避免出现一类地区配建比例低于二类地区;二是确定旧住宅区改造配建比例,一类地区24%,二类地区22%,三类地区20%,较原配建水平有小幅提升。
在以往的保障性住房配建过程中,针对不同配建类型采用同一比例,而不同项目在同一配建比例下,可因配建类型不同而存在利益差别。
为进一步缩小此类利益不平等,统筹解决土地整备筹集搬迁安置用房的迫切需求,《配建规定》拟规定,当配建类型为共有产权房时,在配建共有产权房之外,需再无偿移交一部分搬迁安置用房,移交的搬迁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为规划配建的共有产权房建筑面积的15%。
规范流程:对接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优化调整政策适用对象
《配建规定》拟对深圳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出更规范的指引。
一方面,《配建规定》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衔接。深圳将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公租房主要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的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共有产权住房对应深圳原公共住房类型中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
另一方面,《配建规定》将优化调整政策适用对象。明确城市更新配建或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多种情形的同时,还对配建与建设两种方式作出明确区分。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是指在规划功能含住宅的各类城市更新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是指通过城市更新,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
【记者】曾子航
【作者】 曾子航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