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慎碰落自己摆放在楼顶花盆上的煤灰砖,导致有人被砸伤致残,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
因小区改造,丁某打算将自己放置在顶楼的花盆搬走,却不慎将花盆上的煤灰砖碰落。这块煤灰砖从六楼顶坠落,砸到路过的董某背部,造成董某因此受伤致残。董某将丁某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吴中法院,要求丁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某在公共区域危险部位的楼顶天沟放置花盆及煤灰砖,并导致该砖坠落伤人,故其应当承担该案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董某的全部损失。而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物业公司长期疏于管理,既不及时清理楼顶杂物,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制止丁某乱置物品于危险地带,应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丁某和物业公司各自的侵权性质、过错及原因力,吴中法院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15%的补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丁某赔偿依法核定的董某的各项损失73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上述金额15%的补充责任。据介绍,该案一审判决后,董某和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高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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