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雷风雨)记者从市规划资源局获悉,市规划资源局近日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进行转让的,按照实际成交或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该办法从本月10日起施行。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
该办法明确,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应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因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应按照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按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计算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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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