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邮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高邮新市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新市民纳入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范围,让他们既能自主办理公积金缴存,也能与单位职工一样无差别使用公积金,同时还能减免个人所得税。
据悉,按照《实施意见》对缴纳对象的界定,此次缴纳的新市民对象范围主要指扬州市域范围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之外,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进城务工农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群体。
在缴存方式方面,《意见》指出,新市民在缴纳公积金时,相关部门将按照自愿、灵活的原则进行办理。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后,即可设立账户,缴存公积金。正常缴纳后,新市民可自愿终止,终止后可随时提取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已享受的专项补贴资金。同时,月缴存基数将由其个人自行申报,但不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作标准,且不高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整体缴存比例设定为10至24%。
《意见》规定,新市民在达到连续缴存标准、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时,可以与单位职工一样,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另外,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新市民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扩大公积金政策的“普惠”范围,新市民在自愿缴存公积金后,可同步享受到与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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