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老人在银行存款3万余元,去世以后,其子女拿存折去银行取款,却被告知该存折已被挂失取走,老人子女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存款及利息。
2000年,老人刘某在某银行存款33000元,存期一年,银行给老人出具了定期存单一张。16年以后,刘某因病去世。刘某子女在家中找到这张存折。
2018年,刘某子女办理了公证,确认他们是刘某遗产的继承人。
之后,刘某子女拿着存折和公证书去银行取款,却被告知,这张存折早在2001年到期以后,就被刘某挂失(包括密码),并在挂失一周后被刘某取走。但挂失记录中没有刘某的身份证记录和复印件。
刘某子女认为,挂失应当有身份证,没有身份证无法证明是刘某本人所为,故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存款3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银行则辩解说,1、虽然挂失申请里没有刘某签字,但是当年刘某在“无证件或证件姓名与户名不符证明栏”处签了字,而且取存款时,是要提供密码的,不是刘某本人,是不知道密码的,所以钱是被刘某本人取走的。2、银行是和刘某建立的合同关系,刘某子女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能证明他们是全部继承人,无权起诉银行。
【家子说法】
一、刘某子女是否有权起诉银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可以说,除了一些极为特殊的财产外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以外(比如根据法律规定,探矿权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能继承),其他财产都是可以继承的。
而银行存款作为自然人最常见的一种财产形式,当然是可以继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在刘某去世的那一刻开始,继承就已经开始。这个时候,刘某的遗产所有权已经由他的继承人共有。
现在刘某子女作为遗产唯一继承人的事实已经由公证处公证,当然有权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的是,从2019年开始,银保监会司法部就陆续下发过《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等多个通知,明确存款人去世以后,继承人可以持相关手续,到银行直接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信息,并且可以直接提取被继承人1万元以下的存款(各银行可以把取款限额自主调整到5万元以下)。
二、银行应不应该向刘某子女支付存款?
确实,实践中银行卡、存单遗失是一种常见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储户可以进行挂失。
但是,《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明确挂失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明进行。
当然,这里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打电话或者口头挂失,这个时候可以不提供身份证明。但是,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补办手续时还是要提供身份证明的。
因为这些挂失和取款手续都是由银行保管的,所以对于挂失和取款是本人所为,都应该由银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这个案子里,当年的挂失申请里,不但没有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没有记录刘某的身份证号,只有一个签字。在刘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银行怎么证明这个签字是刘某本人书写,又怎么证明是刘某本人去办理的挂失和取款呢?
所以,一审法院银行在办理挂失涉案存单及密码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且银行无充分证据证明存款及利息已支付给刘某,判决支持了刘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银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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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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