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合上述规定,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若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而符合“退一赔三”适用前提的关键点在于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包括:经营者将不合格的商品当做合格的商品出卖、以次充好,二手货充当新品等;但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本身即属于有瑕疵的商品,销售时已经向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消费者明确知悉该瑕疵并自愿接受的,则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二、 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民法典》尚未出台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法典》出台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失效,以上规定已由《民法典》明确为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合已经失效的条文以及《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欺诈的构成有4个要件,列举如下:
1. 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故意向对方陈述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的事实,导致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欺诈人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例如:出卖人故意将维修过的二手车辆的维修记录删除,当做全新的车辆出售,并向买受人承诺其所出售的是新车。
2. 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例如,出卖人诱导买受人购买其已删除维修记录的二手车。
3. 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例如:买受人基于相信出卖人所出卖的是新车,进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
4. 对方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买受人基于相信其所购买的是新车,若其知道那是有维修记录的二手车或者翻新车则绝对不会购买,那么出卖人的欺诈行为与买受人的购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此外,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时还需注意除斥期间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撤销权;第152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换言之,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被欺诈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否则,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消灭。
三、给消费者的建议
购买方取得车辆后,如发现交付车辆与约定不符,可通过如下方式解决:
1、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车合同、支付凭证、购车发票、车辆4s店记录、保险记录、交易过程中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资料。
2、与出售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3、准备起诉/仲裁资料,包括双方主体资格材料,起草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整理证据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车辆买卖合同中通常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4、如发现车辆系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消费者申请退一赔三的维权难点主要有取证难、成本高、周期长(如车辆涉及鉴定,则维权时间更长)、胜诉率低。如退一赔三不能成立,消费者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则需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