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市民柳女士近期要在某市属单位办理社保增员,但原单位早已*并联系不到任何人,找不到原单位公章,要如何办理单位减员手续?
答复:如果原单位已注销或吊销的,您可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如果原单位未注销且未按规定为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和社保减员手续,您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起诉讼,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待仲裁出具决定书后若原单位仍不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并出具相关文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配合执行。
咨询:如何打印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答复:(1)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烟台市内任意一家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的经办窗口或自助终端机器进行打印;
(2)关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在“我的”-“个人绑定管理”中,按照提示完成实名认证后,点击“微人社”-“办理服务”-“社会保险”-“企业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中台)”即可下载打印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3)通过“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hj.yantai.gov.cn/),点击“烟台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点击“个人登录”,进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社会保险”“企业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中台)”即可下载打印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咨询:试用期内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本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该规定,该单位按照上述事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张孙小娱 华元)
责任编辑: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