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引发的血案好像偶有发生,但因拆迁补偿款分配不均而引发的家庭大战,对一个从事房产纠纷的律师就见怪不怪了!
今天通过王奶奶家拆迁补偿款分配的故事给大家普及一下拆迁款分配中的一点法律小知识。王大妈名下有一套宅基地上的房屋,2015年12月该套房屋被拆迁。因年事已高,王奶奶就委托儿子高东代为办理拆迁事宜。2016年7月,高东以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代为领取了属于王大妈所有的拆迁补偿款项80万元, 王大妈为了这笔巨款,天天追着儿子要,但儿子高东一直躲避着,没有办法,王大妈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儿子,要求儿子返还拆迁款80万元。
儿子高东听后连呼冤枉,认为她母亲说的不是事实,母亲按照不当得利起诉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驳回自己母亲的请求。
母子相争,好不热闹,经过一翻了解,又有一些新的情况。王大妈和丈夫共同育有三个孩子,两个儿子一个女儿,有前后两个院子各有四间房屋,2012年,王大妈夫妇和两个儿子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约定前院归大儿子高东,后院归小儿子,父母的赡养两兄弟各自负责一个,父母在前院的两间房内居住,享有居住权,女儿不参与分割财产,高东于是以父亲的名义将前院的两间房子进行了翻建,这次拆迁的补偿款就是这两间房屋拆迁所得。女儿对分家单没意见。
王大妈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自己,签订补偿协议的一方也是自己,儿子高东占有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回;高东认为自己并非没有依据的拿走补偿款,自己是这两间房屋的实际权属人,有家里签订的分家协议书,因此,拿走补偿款不是没有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
娘俩好像说的都有道理的样子哦!那么,作为房产纠纷的实战派律师,会有什么样的观点呢?
高律师分析:
先看看不当得利应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利益受损;三、获益与受损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利益的取得无合法根据。这里的“合法根据”是指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此,关键就看能不能找到这个利益的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如果拆迁补偿款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得来的,法院一般会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种情况是,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父母辈的,父母辈和子女间有书面的分家协议(分家单),那么即使签订协议时以父辈的名义签订,依据分家协议能确定清楚各自的房屋份额,则按照协议确定的份额分配,本案中,王大妈认为儿子是不当得利就得不到支持,法院会以分家协议为依据,将属于儿子高东的份额扣除,剩余的项目中若有针对人口的补偿,则由儿子返还给王大妈。即法院不会变更案由为分家析产,直接按照能查明的份额确定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多余的款项。
另一种情况是,宅基地使用证属于父母,但成年子女对房屋的修建,翻建各自出人出力不等,在拆迁安置时是将整个家庭人员作为一户安置的,家庭内部没有对各自的份额进行析产,比如本案中,若王大妈家没有签订分家协议,则王大妈以不当得利起诉儿子高东,则法院会认为拆迁补偿款中也有儿子高东的份额,因此,高东占有补偿款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会驳回王大妈提起的不当得利的起诉,至于家庭内部的分家析产,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在实践中,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上,非常的复杂,一家子打的头破血流,即使一个分家单的效力都会产生很多的纠纷;涉及到继承人对补偿款的分配时,有的子女是共居人,本村村民,有的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的身份对应不同的项目。有的地方还存在宅基地补偿和宅基地区位补偿的区别,就更复杂了!
因此,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在起诉时在确定案由上非常的慎重,需要对证据做充分的分析,最终确定一个合适的案由,免得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
如果您有在拆迁补偿款方面的疑问,可以与我私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