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呢?近日,信宜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案情回放
阿莲(化名,女)与阿勇(化名,男)于200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儿一女。2019年,阿莲与阿勇产生矛盾,双方发生纠纷,阿勇先后两次动手打伤阿莲。2021年5月,阿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信宜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阿勇支付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阿勇认可与阿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承认其在2019年期间先后两次动手打伤阿莲。法院根据庭审举证质证的情况,依法认定阿勇婚内家暴的事实,并结合案件事实,判决准予阿莲与阿勇离婚,并酌情判令阿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给阿莲。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受伤,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原告的身心,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行为,过错程度、对原告造成的伤害以及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酌情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原告。
【撰文】邱茜
【通讯员】高紫妍
【作者】 邱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