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
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奥迪牌轿车在道路上直行与左转弯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二轮摩托车驾驶者杨某当场死亡,乘坐二轮摩托车的朱某受伤。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朱某无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是主要责任的按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故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是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关键,且嫌疑人张某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申请复议。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一边积极严格审查案卷中的其他证据,一边督促公安机关快速将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结果及相关材料证据进行移交。
最终,公安机关在复议之后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为:嫌疑人张某与杨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朱某无责任。犯罪嫌疑人及被害方对此结果均无异议。
根据最新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及上述法律规定,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做出依法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另外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权益,该院在审结此案后又进一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销该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