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隐患”,关于高空抛物坠物,民法典又有哪些新规呢?今天栏目邀请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艾国平,以案说法,为读者进行权威解读。
案例:2018年3月9日下午,年仅3个月的凡凡被家人抱着在小区楼下散步,返回住处时在单元入门处被一个从高空落下的苹果砸伤头部,后陷入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造成终身残疾。“高空掉苹果砸伤女婴案”一审宣判,赔偿185万余元。
法律解读人艾国平:这些痛心的案件都是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高空坠物”威胁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民法典明确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民法典具体规定为:(1)立法态度及第一责任主体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2)物业服务企业也是责任主体。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3)公安等机构有调查义务。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等多种主体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比较之前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坠物从以下方面做了完善: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令禁止公民高空抛物,增加了这样禁止性条款,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就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从经济上驱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相互监督、主动承担作证义务、主动追偿,防止实际侵权人逍遥法外;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明确要求有关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惩处不是目的,关键是最大限度避免此类现象发生。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杜绝高空抛物、坠物, 但是要想真正减少、杜绝此类现象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谁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除了法律的约束,也需要我们全体公众的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相互监督,共建安全的小区家园。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律师,在此也呼吁加强对高空坠物的预防和管理,如居民增强防范意识,自觉管好自家阳台附属物,定期自查修缮,住建、城管、物业等部门单位联合加强对高层建筑外墙及其附着物的安全检查,并建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加强保险意识,可通过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 (本报记者 云静 整理)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