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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后还可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企业的求援范围扩大,积极预防*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后还可以**吗?
一、**
所谓**,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
*不只是企业*、清算,而且包括依法*和调整。狭义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
这种**与调整作用是:
1、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2、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3、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的清算形式仍是*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机制不完善,*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
二、**的评析
**与*清算以及和解和整顿的区别 **不同于*清算,**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程序。
**给那些濒临*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次新生的机会,同时也避免了企业因真正*而引起的企业解体、资产拍卖、职工失业等社会动荡。因此,我们的政策是鼓励"多兼并,少*"。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先*后兼并;先代管后兼并;先承包后兼并;先租后破再兼并。但是,**中的难点在于:企业产权理顺难;资产变现难;职工分流难。
**的方式有哪些?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