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反映,他在一家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6月中旬,他到宝塔路派出所为外地员工办理居住证时,派出所要求房东、房客同时到场,不可以代办。李先生说,他之前到其它派出所是可以为员工代办的,而且也不需要房东到场。
6月27日“政风行风热线”直播中,宝塔路派出所教导员林洋一回复:
《镇江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里面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的时候,房屋出租之日起七日之内,应当将承租人的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且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申请的时候,主要提供两方面的材料,一方面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第二个是居住证明。房东是否必须到场,尚且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出于对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安全角度出发,我们一般还是要求房东到场一并处理,确保房东真实意愿的出租房屋。办证过程当中,我们还需要房东签订一个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林洋一说,居住证是否可以代办,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因为之前房东没有按照规定,主动将租房人信息报送到派出所,所以才会要求房东到场进行确认。
他反映这个问题之后,当天下午我们也跟他联系,他那边联系的房东确实不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材料。对此(我们)也跟他讲了,等他那边准备工作做好之后,直接跟我联系。下一步过来之后,他把相关的材料提供给我们,安排社区民警上门跑一趟,跟房东那边沟通一下,了解一下他(房东)的真实想法。
记者:张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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