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宗研)近日,某政协委员李某到法庭进行终本约谈。执行人员告诉他:你的案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你是否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李某回答,不能。执行人员又告诉他,依照相关规定,这类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你是否同意?李某回答,我相信法律,你们是公正的,同意你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时,李某怒言道,我借给他几十万元,就这样完了吗?难道法律就拿这些“老赖”一点办法也没有吗?我要提议案,严惩这些“老赖”。那么,现有法律、法规对“老赖”有哪些限制措施呢?
一、限制消费措施。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2、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3、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4、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其他惩戒措施:
1、“执行天眼”定位。
2、将失信被执行人手机号码强制设置“失信彩铃”。
3、对失信被执行人“悬赏执行”。
4、拘传、拘留、罚款。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使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在工作、生活、出行、住宿、融资、开办公司等方面,特别是入党、入伍、招录(聘)公务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竞选农村基层干部等方面受到相应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基本解决执行难”,不是人民法院一家的事情,它需要“党委的领导、政法委的协调、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部门的配合、社会的参与”。我们期待着这位政协委员通过自己的案件,在调研的基础上,能够提出更多更好的议案,惩治这些“老赖”,构建诚信社会、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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