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是反映化妆品品质的重要因素,也是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重点查看的内容。
目前,化妆品保质期的标注方式多种多样,如有的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有的标注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开封后使用期限等。那么,应该如何读懂化妆品保质期呢?
化妆品保质期标注有规定化妆品保质期主要是针对在适当条件下储存的未开封化妆品。我国国家标准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明确规定,化妆品保质期应按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标注。
化妆品生产日期应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应按保质期几年、保质期几个月等方式标注。在保质期内,产品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品质)。化妆品生产批号由化妆品生产企业自定,多数与生产日期一致或能溯源到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一般用“请在某年某月之前使用”等语句表达。
从保质期标注方式来看,合格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如果只标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消费者无法了解该产品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如果只标有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消费者则无法了解其生产时间。
应注意化妆品开封后使用期限保质期内的化妆品是绝对安全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化妆品储存在不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如防晒产品在烈日下开封放置),即使未到保质期,其品质也有可能发生变化。此外,不洁净的手直接接触化妆品或多人共用同一个产品还会带来二次污染或交叉污染风险,直接影响产品品质。此外,开封后的化妆品与空气接触的频率加大,保质期也会大打折扣。
为更准确地标示开封后化妆品的保质期,欧盟最先提出对于保质期超过30个月的产品,必须标注开封后使用期限的要求。韩国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保质期不少于36个月的产品,可以以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的方式标注保质期。
虽然使用期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化妆品安全性,但由于化妆品的包装及使用情况复杂,且影响化妆品品质的因素很多,不能仅凭使用期限来判断化妆品品质。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产品颜色、质地或气味发生变化,即使是在保质期内,也应立即停止使用。不同类型化妆品变质后的感官变化也有差异,如洁面产品变质主要表现为变色变味、出现浑浊或沉淀,使用时有粗糙感;磨砂膏变质的表现主要包括变色、变味、干裂;润肤霜变质后最明显的特点是水油分离,同时可能还会伴有变色变味,使用时有粗糙感;爽肤水变质的主要表现是变色变味,浑浊并出现沉淀;面膜变质会出现变色、变味、变稀、变干等现象。
不同类型化妆品开封后的保质期也不一样。具体而言,睫毛膏在室温条件下储存即可,打开后可使用3~6个月。膏状眼影在室温储存,打开后可使用1~2个月;但如果在此期间眼影结块或颜色变浓,则应该停止使用。眼线笔在室温储存,液体眼线笔打开后可使用3~6个月,固体眼线笔可存放10余年。粉底储存在室温下或冰箱中,避免日光照射,可使用1~2年;但如果发生硬化、变色或产生异味,则意味着其中的油脂成分变质,不宜再用。乳液储存在室温下或冰箱中,可使用2~3年,产生异味则代表变质。香水储存在室温下,可存放1年左右,若香味变淡、发出酸味,则不应再用。口红最好储存在冰箱中,或避开阳光和高温之处,可使用数年;但如果密封不好,膏体会从空气中吸收水分,因此保存期间要注意防霉。
进口化妆品要遵循我国相关规定国外对化妆品保质期的标注要求与我国略有不同,主要表现在对超长保质期产品和产品开封后使用期限的管理要求有差异。
欧盟要求,如果化妆品保质期低于30个月,标签上必须标注“最好在某年某月之前使用”字样,必要时还应当附加对保存条件的说明。对于保质期超过30个月的化妆品,欧盟没有强制要求标注最短保质期,但要求标注开封后对消费者没有任何危害的安全使用期限,以及生产批号或能够识别化妆品的参考号。
日本化妆品的保质期标注遵循日本与标识相关的公平竞争规约等法律法规。保质期3年以下的化妆品,需要以“某年某月”的方式标注使用期限;保质期3年以上的化妆品,不需要标注使用期限。
韩国要求化妆品标注制造编号和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如果标注开封后使用期限,应同时以年、月、日标注制造日期。
美国对化妆品的保质期标注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对于防晒产品、去屑产品等,要求生产企业标注产品批号和失效期,并准备支持失效期的稳定性数据备查。
在我国销售的化妆品,即便是进口产品也应遵循我国保质期标注规定。在国外购买化妆品时,消费者应提前了解当地化妆品保质期标注规范,购买合格产品。
(朱英 作者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