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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判定很难吗(正当防卫怎么证明)

来源:原点资讯(m.360kss.com)时间:2024-01-04 12:50:56作者:YD166手机阅读>>

近年来正当防卫多起案件吸引公众眼球形成舆论焦点

2009年湖北邓玉娇案: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进行*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起诉,由此引起社会舆论哗然,公众普遍认为邓玉娇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某、黄某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于欢辱母*人案:于欢母亲苏银霞创办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某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吴某占手下催债人杜某浩等4人采取在于欢母亲面前说下流话、播放黄色录像、露下体等极端侮辱手段逼迫苏银霞还债。在愤极之下,于欢用水果刀将4人捅伤,其中杜某浩因失血过多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于欢及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一审结果经新闻媒体披露后,引起公众舆论不满。公众认为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不负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鲁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撤销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2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遂依法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赵宇正当防卫案:2018年12月27日零时8分,福建晋安公安分局岳峰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晋安区岳峰村某酒店式公寓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处置。经查,李某(男,50岁,四川人,包工头)和邹某滤(女,27岁,湖南人,娱乐场所服务员)于2018年10月相识,有多次往来。12月26日晚,两人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滤暂住处,在邹某滤暂住处发生争吵,李某被邹某滤关在门外,李某踹门而入并和邹某滤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其中楼上邻居赵某(男,22岁,黑龙江人,房地产公司保安)下楼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滤时,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某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后赵某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李某,被邹某滤拦下,随后赵某被自己的女友劝离现场。李某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于12月27日住院手术,2019年1月12日出院,据医嘱李某于2月11日到医院拔出造瘘管。经法医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

正当防卫判定很难吗,正当防卫怎么证明(1)

经晋安公安分局侦查,赵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经过进一步侦查,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该取保候审。赵宇不服,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为自己喊冤辩护,认为自己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正当防卫认定的困惑与困境

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国的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刑法》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实质上非常适合经典正当防卫行为类型,即“对正在进行行凶、*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当遇到非典型类型的防卫行为,同时又要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则往往存在困难。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法典化立法,与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不同,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中必须依据法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有些法条的规定看似具体,实则抽象概括,在复杂的现实面前,往往束手无策或难以准确适用,所以才有最高人民法院运用司法解释这一特殊方法指导各级法院案件裁决。即使这样,实务中仍然有大量复杂案件在裁判时法官们难以决断。

刑事案件裁决与民事案件裁决不同,刑法法条虽然规定具体,但法官却往往无法直接用法条裁决案件。在处理具体的案情时,是参照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从案情中提炼出关键要素与犯罪构成要件一一比对认定,最后再做出裁判。

按照刑法犯罪构成的要件理论,一行为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要满足下列要件:

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限制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实务中,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就是按照以上犯罪构成5大条件进行分析的。现运用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说明下列案例中防卫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某年某月某日上午,薛某与游某因小事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薛某个子高大,游某个子矮小。当游某吃了亏以后,乘薛某不注意,拾起一块砖头砸向薛某,造成薛某头破血流。游某乘机向市场内跑去,随同薛某一同出来的几个同伙见薛某被人砸破头,遂在薛某弟弟的带领下,手持砍刀、匕首、木棍来到市场内分头寻找。王某和叶某在市场卖肉的地方找到了游某。他们二话没说用砍刀和木棍朝游某身上乱砍乱打。顿时,游某浑身是血,游某拿起卖猪肉的屠刀向持砍刀再一次向自己砍来的王某砍去,王某当即倒地身亡。叶某见状,丢掉木棍向市场外跑去,游某没有去追,而是到附近的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对游某用砖头砸伤薛某头部的行为,因薛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按民事纠纷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理。但对游某伤害他人后又致人死亡的行为是故意*人还是正当防卫呢。

游某砍死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从前提条件看,游某在与薛某相互斗殴中,用砖头砸破薛某的头,造成薛某轻微伤后,马上逃跑,在客观上停止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薛某之弟带一伙人手持砍刀、匕首、木棍等凶器去追打游某,用砍刀和木棍朝游某身上乱砍乱打,游某有权利自卫;从时间上看,当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从主观条件看,游某是在薛某之弟一伙用刀乱砍自己之时,不得不运用自卫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情况下才被迫进行防卫的,属于使用暴力制止正在对其行凶的行为人,而不是什么防卫挑拨、相互斗殴与偶然防卫;从对象条件看,游某的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薛某之弟一伙进行的,没有伤及其他第三人;从限制条件看,游某防卫行为是无限防卫过当,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综上,游某使用暴力制止正在对其行凶的行为应当认定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判定很难吗,正当防卫怎么证明(2)

以上的正当防卫案例仍然属于比较经典的正当防卫行为,而对于非经典的防卫行为,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正当防卫案件适用中的困惑与困境——

前提条件中不法侵害的困惑。对于不法侵害,由于正当防卫的性质是“合法对不法”,因此,如果攻击行为属于“不法”,那么反击行为就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攻击行为并非“不法”,那么反击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一般认为不法侵害主要包括的是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如防卫人面对行凶、*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的,司法机关一般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对于无刑事行为能力的青少年或者精神病人实施的攻击行为,则反击人的自卫行为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仍无定论。因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人的行为缺乏违法性,不是不法侵害,但现实中12—18岁的青少年不少人人高马大,力大无比,从外形上有时已经难以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此外,当有人侵害名誉权行为时,反击人反击时造成侵害名誉权人伤害的,能否构成正当防卫,也没有定论。

时间条件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困境。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是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人还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如果有人以正当防卫为名将人打伤,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但是对于有些突发性或偶然性行为,防卫人能否以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伤害为名实施先发制人的正当防卫,不好定论。法律规定了时间条件实际上上是主张防卫人一般只能在不法侵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在先,迫不得已时实行自卫才能成立正当防卫。例如,甲与乙在上班时产生严重矛盾,甲怒火中烧,下班后走出工厂大门,腰里别着一把刀朝着乙冲来,乙看见甲携带凶器,还没等甲动手,顺手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在甲靠近自己时朝甲头顶砸下,致使甲重伤成脑震荡。对于像甲这样有可能突然拔刀伤害他人,也有可能只是防身并不是立即动手伤人的情况,反击人的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殊无定论。实务中,司法人员只能结合当事人过往性格、事发时具体场景、双方交代的细节等情节综合衡量判断。

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发生:一对夫妻在大街上吵架导致丈夫对女方拳打脚踢,一路过男子不知二人为夫妻,上前制止反遭女子丈夫殴打,路过男子还手将女子丈夫打成重伤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女子见状反过来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路过男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该男子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负任何责任。

本案例的困境在于:如果认定路过男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则女子丈夫人身损害得不到刑法上的保障,且女子后半生如果愿意与丈夫在一起,也难以得到生活上的保障;如果对路过男子的行为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则对全社会倡导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打击。

主观条件中防卫意识的困境。防卫人必须意识到自己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如果是带有报复目的的行为,则因为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对其主观条件的判断就是只有犯罪意识,缺乏防卫意识,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问题来了,司法机关如何判断防卫人的主观思想中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故意伤害他人,甚至是故意挑拨,激起对方愤怒做出暴力侵害,从而正好借机痛击对方致人伤害而又以正当防卫为由不负邢责?实务中,司法机关一般是通过防卫者自己的供述以及对方的事后陈述和其他客观证据来综合推定的,但面对双方互相矛盾的叙述,又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时候,要做出防卫人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的认定,往往免其为难。

限制条件中防卫过当的困境。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的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程度大致相当,否则就是防卫过当,防卫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实务中,判断防卫是否过当,我国的司法机关综合考虑了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不过,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尤其是突然出现的不法侵害,防卫人的反击防卫行为不可能是经过深思熟虑再实施的。例如,面对不法侵害人手中的棍棒工具,防卫人在事先没有准备情况下,有可能抓住铁锹防卫,也可能是捡起大石块防卫,也可能赤手空拳防卫,总之,实践中是就地就近抓住什么工具就运用什么工具进行防卫。如果防卫人运用的工具大大优于不法侵害人或者防卫力度强于不法侵害行为,此时就极有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不管防卫人防卫事由再正当,最后司法机关仍要以防卫过当为由,以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处理。

走出困惑与困境:正当防卫认定的规则确立

总体上,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放宽认定尺度,降低认定标准,同时,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过程中,需要办案人员放弃一直存在的宁紧勿松的思维习惯,综合考量防卫时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而不是机械的适用法条规定。现有的《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标准过严,认定门槛过高,将不少实质性满足正当防卫条件的防卫行为要么认定为防卫过当,要么认定为超前防卫或事后防卫,或者认为防卫人不具有防卫意思而被排除正当防卫。

前面说过,司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时,会按照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案情进行一 一对比,以确定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满足正当防卫的要件。当遇到经典的防卫行为时一般不成问题,但对于复杂程度超过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则秉持宁严勿松的思维习惯对防卫行为进行认定,导致出现外在形式上可能不太符合正当防卫法律规定,而实质上又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情况,从而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放宽认定标准,降低认定门槛不失为一种走出困惑与困境的方法。

不少人担心如果放宽标准,降低门槛会导致防卫人采取挑拨、激将等方式引诱或激起对手出手,从而导致反击人用加大打击力度的办法既给对方以重大伤害,又以正当防卫为由逃脱法律制裁,其实,这是不必要过度担心的。只要将《刑法》实施几十年来尤其是近20年来涉及正当防卫案件裁判引起重大争议与反响的案情加以总结、概括与提炼,再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方式进行规范就行了,实务中涉及正当防卫的认定就绝不会乱套。

正当防卫判定很难吗,正当防卫怎么证明(3)

不法侵害的认定规则。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但什么是不法侵害法理上有不同理解。有人将不法侵害仅仅当成犯罪行为,这是过于狭隘的,他应该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例如,前述夫妻在街上打架,丈夫对妻子拳打脚踢,路过男子上前制止见义勇为反击时将女子丈夫打成重伤一案,不说该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能说女子丈夫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因而就不能进行防卫,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在认定不法侵害时也不能仅限于具有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才构成不法侵害,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因不具有责任能力而实施的侵害行为就不是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责任能力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因其主观意思上不具有违法性,对其实施的损害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但他们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产生了侵害结果,应该以客观结果认定为存在不法侵害,当这类人正在从事不法侵害而防卫人并不明知他们为无责任能力人时,防卫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的认定规则。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思,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认识),以及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意思),因此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人不能有故意伤害侵害人的意图,否则,正当防卫难以成立。防卫意识的认定中,最重要的是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不能太过机械刻板。

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认定中,下列情形均属于正在进行: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不法侵害行为持续不断连续;不法侵害行为较短时间内虽有停顿但间隔时间很短又继续反复进行;在一定的空间中,不法侵害行为从该空间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继续实施的,也应该认定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对于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动机的防卫意思的理解认定不能太机械。正当防卫的起因和正当防卫最终是否成立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和防卫意图也没有任何关联,防卫人防卫的动机与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对正当防卫认定的阻断。例如:某甲到洗浴中心欲要求店家提供卖淫服务,因为价格问题而发生争吵,店主气急败坏,突然持利刃向某甲的要害部位猛刺,某甲拿椅子抵挡,并击中店主,致店主轻伤。该案就属于起因上的伦理不合法,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某甲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的认定规则。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务中,办案机关对防卫过当的认定采取的是客观结果说,只要防卫结果造成了重伤或死亡,就认定防卫人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单纯以结果来认定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是不公平的,还要看防卫手段与侵害手段是否对等相当等多重因素。如果双方手段工具对等相当,即使防卫人防卫行为给对方造成了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综合当时的主客观环境,也有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正当侵害行为,侵害者应当承担被反击后遭到更大侵害的风险,因此没有必要过度关注结果,在常规情形下,关注手段工具的对等性,比过于注重伤害结果很多情况下更具正当性。

下列情形,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人未经许可持械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防卫行为无论造成什么结果,都应当认定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不法侵害人造成他人轻伤,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的,一般应当认定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不法侵害人造成他人重伤,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死亡的,一般应当认定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不法侵害人多人持械实施侵害行为,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一般应当认定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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