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0岁男生被女同学家长刺死事件,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比案件更令人震惊的是,社交媒体上,出现很多支持女孩父亲“以暴制暴”的声音,甚至在一些主流媒体、警方发文提醒网友应该有基本的法制意识,认识到行凶*人要受到法律严惩之后,还有不少网友认为,“天下苦熊孩子久矣”,校园欺凌可恨,自己的孩子不管好,就得让别人来管,并认为经过此次恶性事件,校园欺凌者要收敛了。
寄望“以暴制暴”来遏制校园欺凌,可能是这些支持女孩父亲者的真实想法,也反映出他们对依法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已经失去信心与耐心。虽然这其中也不乏情绪发泄,但是,如果这些情绪得不到疏导,类似的暴力案件还会再次发生,舆论也会进一步撕裂。当前最为重要的是,要给所有家长、社会公众,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信心,这需要对准产生校园欺凌问题的根源,进行有效治理,切实建立长效机制。
对于校园欺凌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已经高度关注。
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明确本次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6年4月—7月;第二阶段:2016年9月—12月,各地各校要对专项治理第一阶段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督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并逐级上报。
2016年年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强调重点治理、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专项督导结果将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2017年12月,教育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学生欺凌做出界定,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严重欺凌事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客观而言,以上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治理成效,可是,要根治校园欺凌,还任重道远。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基层的学校、老师,怎么在日常的教学、管理中,防微杜渐,教育惩戒“熊孩子”,规范学生的行为,化解学生间的矛盾、冲突?可以说,这一问题,迄今没有得到解决。这也是一边高度重视治理校园欺凌问题,一边欺凌问题继续发生,导致家长、社会舆论对此怨声载道的原因。
每个校园欺凌事件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是,根源都是在学生有违规、侵犯他人权益行为时,没有及时的批评、惩戒和矫正,而批评、惩戒和矫正的缺失,是因为教师越来越不敢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批评、惩戒这些学生,教师就会被家长投诉、举报,被质疑是体罚、变相体罚,而学校、教育部门为息事宁人,也不分青红皂白就以师德为名处罚教师,这导致教师不愿意管学生,校园欺凌就这样逐渐发展,变为校园毒瘤。
怎么办?已有很多人提到要给教师适当的惩戒权,包括有的地方,也把这写进了学校管理办法和相关《条例》。然而,适当的惩戒权,其实是一句空话,什么是适当?谁来判断适当?没有细则,适当就根本无法落地。而这恰恰是目前管理学校的重要问题,不严格依法界定学校、教师的权责边界,导致权责边界模糊。
落实教师的惩戒权,核心是依法治教。简单来说,就必须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情节,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像引发争议的罚站,如果细则明确规定,学生破坏课堂教学秩序,教师在口头警告无效后,可罚站,那么,只要教师按规则进行,不管家长怎么投诉,教师都没有任何责任,这才是落实惩戒权。做不到这一点,就会一直让适当的惩戒权悬在空中。
事实上,我国学校的很多基本规范,现在都没有建立。比如,针对此次女孩父亲在校园行凶,有媒体质疑家长怎么进入校园的,为何没有进行安检,可如果对家长进行安检,除要有相应的设备外,也会引发质疑,家长到校,为何学校也不信任。如果有安检的规定,那么,学校就要配备设备,严格执行这一规定,而不只是一句话。
只有依法治校,才能给孩子们安全的环境,“以暴制暴”不可能给孩子们带来安全,也不可能震慑暴力,只会激化更多的暴力事件。因此,必须认真理性地解决基层教师连基本的惩戒权也无法实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