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及工作安排,现将我市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属于以下情况的人员:
(一)具有昭通市户籍;
(二)持有昭通市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昭通市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
(四)昭通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非毕业年级)研究生、专升本学生,只能按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五)驻昭通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六)持有昭通市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昭通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本市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见附件1)要求,在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可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五)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能力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颁发的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
2.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3.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现场确认由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现场确认合格后报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时间安排
1.网报时间
2023年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上半年网上报名时间:5月15日9:00至6月21日18:00;下半年网上报名时间:9月11日9:00至9月28日18:00。
2.现场确认时间
2023年上半年现场确认时间:6月14日至6月21日上午9:00-11:40,下午2:00-18:00;下半年现场确认时间:9月21日至9月28日上午9:00-11:40,下午2:00-18:00(节假日及周末除外)。具体现场确认时间以各县(市、区)认定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报名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1寸彩色白底正面证件照片(与教师资格证书及体检表上的照片同版)。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以已经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时,系统中的“是否在校生”栏需选择“否”,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认定。
(二)现场确认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2023年应届毕业生现场确认环节等事项,由毕业生所在学校统一安排。
考生注意事项:现场确认须到申请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县(市、区)政务中心教育体育窗口或教育体育局进行确认。咨询电话如下: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驻滇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港澳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明
(1)经报名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对于报名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幼师、中师等中职学历需提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云南省内中职毕业生可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的不予受理。
(2)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3.体检合格证明
提供《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原件(见附件2),体检报告仅限当次认定有效。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系统未核验到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证件照
提交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本次认定网报上传相片同底版,正规相纸证件照片,尺寸:25mm×35mm,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6.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材料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比对核验,无需申请人现场提交。
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现场确认时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公章)。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8.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和领取证书
各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系统无法核验的材料复印存档,作出是否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决定,并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后,申请人可在各认定机构相关网站查询认定结果,现场确认点领取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
(二)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三)根据规定,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四)申请人须如实签署“个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
1.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2.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pdf (点击下载)
昭通市教育体育局
2023年5月6日
附件1: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 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按照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 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人员,除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 检。
三、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 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 18.66/12 KPa (140/90 毫米汞柱),低于 11.46/7.4KPa(86/56 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 21.33KPa(160 毫米汞柱),低于 10.66KPa(80 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 12KPa (90 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 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 2 厘 米以内,脾在肋下 1 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 2 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 1 厘米,肝功能亢进;单纯脾大 3 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癫痫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12.HIV 病毒感染者。
1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疾 病除外)。
1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 5.0 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 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 算成 5 分记录数值)。
15.两耳听力均低于 2 米。
1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5 厘米;脊柱侧弯超过 4 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 碍教学工作者。
18.面部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9.除以上各项外,其它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五、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 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2.负责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 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 医生、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 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 “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 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 管,不准让申请人自带。进行 X 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 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 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 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 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 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 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 4 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上级 医院对体检站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 果。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 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拒绝接受。
7.体检工作人员要做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 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认真 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 体检综合情况,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下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 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 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 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 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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