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替儿子儿媳买房时
婆婆私下让儿子写了借条
就是担心将来两人的关系生变
当儿子儿媳真的闹起了离婚时
婆婆拿出了这张借条
但儿媳不认可借条的效力
这笔借款,婆婆能要回来么?
以下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律师的讲述
出资购房,写下一张借条
李阿姨的儿子前几年结了婚,婚后育有一子,但小夫妻因为生活琐事矛盾频发,已经到了要离婚的地步。
本来小两口的事李阿姨也不想多管,但前两年因为媳妇多次提出要在她家房产证上加名字,李阿姨一开始不肯,后来觉得孙子都有了,就用自己之前的一套房屋出售后所得房款152万元,为儿子媳妇买房付了首付。
现在眼看儿子儿媳可能要离婚,儿媳会分走房屋的一半,李阿姨说不出来的心疼。
这时她又想到,当初买房的时候,她是让儿子写过一张借条的,虽然因为考虑到媳妇会反对,当时这事没有跟媳妇说,但自己出资和写借条都是真实的,李阿姨琢磨是不是可以把这笔钱要回来,这样即使房屋分割了,自己和老伴半辈子的积蓄总能保住。
梳理案情,判断可以胜诉
我对李阿姨带来的材料进行了仔细地梳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凭借只有儿子一人签名的借条,将此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类似夫妻离婚,一方父母起诉债务的案件特别多,法院为了避免恶意虚假诉讼的可能,所以审查会相对比较严格。但是,李阿姨确实能够提供152万元的来源,以及给儿子儿媳支付房款的转账凭证,而且李阿姨也再三跟我保证借条绝不是因为儿子要离婚而事后补签的,她自己一直是个多疑且做事比较周全的人,尤其当初媳妇一直催着买房,她心里也不是很舒服,所以给钱的时候就要求儿子出具了借条。
虽然没明确这笔钱什么时候要还,但她考虑如果儿子儿媳对她不好,也可以作为一种约束。
基于了解到的案件事实,我跟李阿姨说虽然儿媳未必知情,但儿子的举债并非用于个人生活,这笔钱确实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由于李阿姨儿子提起的离婚案件即将开庭,如果房屋被分割后再主张权利恐怕会增加案件难度,于是我接受李阿姨的委托后立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阿姨的儿子和儿媳清偿借款152万元。
儿媳主张,母子串通补签
我们起诉后,法院很快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李阿姨向法院出具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即儿子签名的借条。
对此儿媳辩称,这152万元是当初买房时,李阿姨给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由于自己与丈夫感情不和已经有段时间,这张所谓的借条是母子两人共同串通事后补签的,目的就是为了少分一些财产给她。
为了说明这张借条确实是真实的,我代理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对借条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原本以为这样就可以水落石出了。但很遗憾的是,鉴定机构向法院反馈,无法对借条中笔迹的具体形成时间进行准确鉴定。
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这张借条是否应该被采信呢?
详细询问,还原出资过程
庭审中,法官极其细致地向李阿姨及其儿子询问了整个借款的细节,因为是事实,两人的回答并无任何出入。
李阿姨的儿子还如实向法庭陈述:“妈妈当初不舍得这笔钱,要求必须写借条,还要我跟老婆说。但我觉得老婆知道了肯定要不高兴,所以我瞒着她没说。”
作为代理律师,针对媳妇关于该笔钱款为赠与的主张,我发表了代理意见:
本案是借贷纠纷,原告就出资及出资性质这两个关键事实完成了举证。两被告对出资的事实都予以了承认,但作为被告的儿媳否认该笔出资的性质是借款,但其理由并不成立。
首先,原告所出具的借条由作为被告的儿子当初筹措买房资金时所写,两人对借条形成的原因和过程在法庭上的陈述基本一致,是因为儿子儿媳不愿意让李阿姨的名字上产证,李阿姨不甘心自己的财产被侵占,为防范小夫妻的婚姻日后出现问题或者对她不孝顺,坚持要求以借款形式出资完全符合社会现实。
其次,借条上没有出现儿媳的名字并不影响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庭上强调,属于真实借款
在庭审中,李阿姨的儿媳还提出,当初李阿姨将这笔钱给儿子买房时,就知道他们没有能力归还,因此产生的借条是不真实的。
对此我马上指出,这一理由同样不成立。
李阿姨认为这笔钱是用于购房的,而房屋升值在当时是一个趋势,儿子、媳妇不存在无力归还的问题。只要自己当初出资时的意图是出借而非赠与,就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要求归还。
我进一步提出,由于李阿姨的儿媳结婚后一直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并且与李阿姨关系处得不好,因此,李阿姨一直对她有所防备。152万元是老夫妻俩一辈子的积蓄,不可能轻易送给这样的儿媳。所以李阿姨在儿子、媳妇不同意在新购买的房屋产证上加她的名字后,就要求儿子写借条,确实有防范媳妇侵占自家财产的意图,这是完全符合常理和社会现实的。
一个真实的借款关系如果被强行定义成赠与,那就是强占原告的财产。从公平的角度而言,这个借款是没有利息的,房子却在购入后有了巨大的升值,儿子儿媳已经从中获利不少了,如果连本金都不还给李阿姨,实在令人无法理解和接受。
法院判决,夫妻应当还钱
最终,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阿姨提供了儿子出具的借条和为他们支付购房款、税费的银行回单及缴税凭证,两被告对152万元的出资均不表示异议,但儿媳认为该款系原告赠与两被告的,不属于借款,并主张借条是事后补写的,却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两被告因缺少资金要求原告李阿姨出资,作为被告的李阿姨儿子出具了152万元的借条,李阿姨根据借条如数出资,双方之间既有借款的合意,又有实际给付的行为,故借贷关系成立。虽然借条上只有李阿姨儿子一人签字,但该借款是用来购买两被告生活居住的房屋,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判决后,李阿姨的媳妇并没有上诉,在跟李阿姨的儿子离婚后,她承担了需要她支付的债务。虽然儿子结束了一段婚姻,起码李阿姨还是保住了本该属于她自己的财产。
作者 | 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