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青少年模式”已是各互联网平台的标配。然而,却有不法分子打起了它的主意……
近期,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会员即可破解“青少年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案。该案原告的App内设置了“青少年模式”,打开首页即有弹窗提示。然而,被告公司运营的App却将“青少年模式”弹窗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以“限时免费”吸引用户开启该功能。开启后会自动跳过或屏蔽“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用户无法通过首页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计算机协会数据安全产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王菲律师分析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中,“青少年模式”是原告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置,被告破解“青少年模式”致使原告防沉迷系统无法发挥作用,影响了原告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被告将“青少年模式”弹窗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具有明显商业目的,且该App在多个应用市场上架,下载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用户群体大,主观过错较大、屏蔽模式适用范围大等,均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
《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6岁至18岁的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91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6.8%。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年5月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指出,涉未成年人纠纷主要围绕充值打赏、网络购物、网络言论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正是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各大互联网平台纷纷推出“青少年模式”,而其一定程度上也确实起到了规范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行为、保护上网合法权益的作用。
图源:上海市消保委
不过,法治网记者注意到,当前“青少年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一是内容“摆烂”。有自媒体博主“测评”了各大平台的“青少年模式”,发现部分平台并没有提供各年龄段相匹配的内容,“一刀切”、低幼化、同质化现象普遍存在;有的不经筛选推送不良内容。“清朗·2023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就针对App“青少年模式”下存在低俗擦边、诱导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等违规内容,排查下架应用商店内324个违规App。
二是轻易“松绑”。部分平台的“青少年模式”存在轻易延长使用时限、未推出强制实名认证、未限制打赏等问题。有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或直接使用成年人账号浏览、支付、打赏等。
此外,目前的“青少年模式”本身设计上也可能还不够科学,使得一些常用功能由于设置了青少年模式而无法正常使用,让不少青少年用户“叫苦不迭”,不满使用受限。甚至有家长无奈表示,每次调成青少年模式,都被孩子又给调回来了。
王菲律师认为,青少年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时,无法做出正确判断以及家长缺少教育引导,同样让追求利益的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孙鉴告诉法治网记者,“青少年模式”之所以推广受到阻力,归结原因,主要有三大矛盾还未解决:一是精准识别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青少年模式”的落实,首先要精准识别用户为未成年人,但平台还要考虑到人脸等个人信息的敏感性以及信息泄露的责任追究。二是网络自律和网络他律之间的矛盾。目前不少人反感外力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导致一些家长在设置手机“青少年模式”上不够积极。三是模式推广与企业利益之间的矛盾。“青少年模式”和防沉迷系统的推广因对用户权限进行限制,受到了不少未成年人的排斥,导致平台企业流失大批用户,利益减损。
为了给未成年人营造更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今年8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全面升级“青少年模式”为“未成年人模式”,推动模式覆盖范围由App扩大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商店,还提出分年龄化设计信息和服务、具备防绕过功能、提供专属内容等要求。(此前报道:国家网信办:拟全面升级“青少年模式”为“未成年模式”)
孙鉴表示,将“青少年模式”升级为“未成年人模式”,目标对象更清晰。此外,该征求意见稿的鲜明特色是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责任进行了科学分配,由手机厂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商、未成年人、家长等主体共同参与。
“具体而言,手机厂商在手机出厂时应为用户提供一键切换“未成年人模式”的入口并具备防绕过功能,以及紧急向关联家长发送定位等服务功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商应严格把关产品的内容安全,并为未成年人及家长提供社交管理权限等;家长应科学引导未成年人的上网内容和上网时间,合理使用豁免和审核权;而作为未成年人,则应自觉远离网络不良信息,健康上网,配合相关主体使用‘未成年人模式’,形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孙鉴说。
文|李思彤
来源: 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