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在侵华战争期间,对中国人民犯下了罄竹难书、不可饶恕的罪行。而直接策划、发动侵华战争的日本甲级战犯如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等人,更是罪大恶极、死有余辜。
1945年9月2日,日本外相重光葵在“密苏里”号上签署投降书,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和中国抗日战争正式结束。战争虽然结束了,然而对日军战犯的清算才刚开始。
9月11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发布一号逮捕令,排在第一批批甲级战争嫌疑犯名单首位的,就是东条英机。
01-畏罪自*却没死成东条英机是二战中臭名昭著的日本法西斯头面人物,裕仁天皇手下穷凶极恶的战争暴徒之一,直接策划、发动了侵华战争。
从日本陆军大学毕业后,东条英机进入日本关东军担任参谋长,参与策划、发动武装侵略中国东北的“九·一八”事变;1937年“七七事变”后,东条英机率日军入侵我国察绥和晋北等地。
1941年10月到1944年7月,东条英机出任日本陆军大臣和首相,在此期间他一手策划偷袭珍珠港,发动太平洋战争。
日军随后入侵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关岛等10多个亚洲国家和地区,造成数以千万计的生灵涂炭。东条英机则是这一系列侵略战争的罪魁祸首,他的双手沾满了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鲜血。
1945年8月15日,东条英机在家中收听到裕仁天皇无条件投降的广播讲话。听着听着,泪水从他的眼角滚了出来。日本投降,等待他的注定是最后的审判台,他明白自己不会有什么好下场。
裕仁天皇手下的大臣和军官纷纷畏罪自*,躲在家里的东条英机每天都听到有人死了,惶惶不可终日,他开始准备后事。
他先把两个小女儿送到妻子的故乡九州市,然后躲在家里焚烧笔记和信件,整整烧了3天。他还偷偷写好了一份遗书,藏在书桌里。
他已经做好了畏罪自*的准备,早些时候,他已经请邻居铃木医生用木炭条在他的胸口画了一个酒杯大小的圆圈,那是心脏的位置。一旦有事,就朝这个地方开枪。
每次洗完澡,他都把那个圆圈再画上去。看到那个圆圈,东条英机始终犹豫不决。他的儿子甚至建议他赶紧自*了事,但是他却不想这么快就死了。
9月11日中午,他发现家门前的小道上停着三辆美军吉普车。他很清楚这意味着什么,这一天终于还是来了。
他马上把妻子和女佣人找来,让她们躲到亲戚家里去,只留一名卫士在身边。不久,美军宪兵队就包围了他的住宅,东条英机听见有人在敲门。他命令守卫去开门,然后打开抽屉,颤抖着双手拿起手枪,对准了心脏位置的那个圆圈。
随后,美军听到一声沉闷的枪声传来,当即破门而入,看见东条英机直挺挺地躺在地板上,胸前还在流血。东条英机并没有死,他对前来逮捕他的美军说:“请不要抢救我,我不愿意在征服者的法庭上受审判。”
然而,这可由不得他。麦克阿瑟听说东条英机自*,无论如何不能让他就这么死掉。于是派人叫来救护车,将他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经过医生的检查,发现子弹只是从他心脏边上擦过,并未击中要害部位。
第二天,报纸和电台发布了东条英机自*未遂的消息,引起了众人的嘲笑和斥责。
3个月后,东条英机伤愈出院,被送入专门关押日本战犯的巢鸭监狱,苟延残喘。这位罪行累累的战犯,注定要被送入被告席,接受正义的审判。
02-东京大审判的较量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世界上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国际审判开始了。
上午8时,押送日本战犯的汽车停在军事法庭的门口,战犯们被押着走下囚车,走进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认定包括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等人在内的28名战争嫌疑犯。
在战争中生*予夺的日本战犯,此时个个垂头丧气、死气沉沉。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说:“这群战犯就像一支送葬的队伍。”
当天下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对28名战犯的起诉书。这28名甲级战争嫌疑犯,无不罪恶深重,让人恨之入骨。在这些战争嫌疑犯中,最让中国人痛恨的有这几个:
1. 东条英机,61岁,生于日本东京。二战期间任日本陆军大将和第40任首相。他是二战中仅次于希特勒、墨索里尼的法西斯头目,是日军侵略亚洲、侵略中国的头号战争嫌疑犯。
2. 土肥原贤二,62岁,生于日本冈山县。从1918年就被派往中国,从事间谍、密探等阴谋勾当。1931年任关东军特务机关长,参与制造了“九·一八事变”,也是炮制“伪满洲国”的罪魁之一。
3. 荒木贞夫,68岁,生于日本东京。1931年任日本陆军大臣,推出强硬对华侵略政策,主张吞并中国东北,是侵华战争的主要元凶之一。
4. 松井石根,67岁,生于日本名古屋。1937年,松井石根任侵略上海派遣军司令,指挥侵略上海战争。同年任华中派遣军司令,指挥部队进攻南京,实施了震惊世界的“南京大屠*”。
5. 板垣征四郎,60岁,生于日本岩手县。1929年任关东军高级参谋,是“九·一八事变”的首要策划者之一。1934年任“伪满洲国”最高军事顾问,1936年任关东军参谋长。
东京审判的起诉书一共有35页,上面列举了日本战犯的罪状,共有55条。这些罪状分为三大类:破坏和平罪;*人罪;其他普通战争犯罪及违反人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