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区域的极核,区域是城市的腹地。城市与区域相互依存,城市借区域而立,区域依城市而兴。而区域内部中心城市规模等级体系的划分又是城市体系研究的基础,也是城市体系规划的实践运用。根据区域极核发展理论,区域发展的增长极一般是根据区域城市规模等级层次的高低来确定。因此,中心城市规模等级体系的确立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城市规模等级体系划分的方法
我国学术界在城市体系研究中更多是提出城市规模等级的概念,往往按照城市行政级别的高低和城市规模的大小来划分城市规模等级体系,城市规模主要是以城市人口规模作为指标。中国的城市按行政级别可分为3级:省级市(即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另外,由于国家还对某些城市赋予特别的经济权限,从而使实际的城市级别又多了两重,即副省级和副地级。副省级即计划单列市,副地级即省直辖行政单位。按照行政级别来划分城市等级规模往往更加注重城市的政治功能,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大,对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市经济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很大的限制。
中国的城市按人口规模来划分城市规模等级又可以分为具体的3类:城市非农业人口绝对数量、城市首位律和位序—规模法则。中国的城市按照人口的绝对数量可以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城市首位律是马克・杰斐逊早在1939年对国家城市规模分布规律的一种概括。是一种根据区域内第一大城市与其它城市的人口比例来确定其它城市规模分布的方法。
位序—规模法则是1913年奥尔巴克研究5个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城市人口资料时得出的。它是从城市的规模和城市规模的位序来考察一个城市体系的规模分布。
以人口规模来划分城市等级难以真正反映城市等级的高低。城市等级是城市综合实力的反映,是城市在整个区域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的表现,划分城市等级应该以城市的各种功能为依据,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功能。人口规模与城市功能等级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人口规模越大并不意味着功能等级越高,特别是随着目前经济全球化,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表现得更加突出。我国的设施标准完全以人口为标准,不管该地方是否具有相应的城市设施,能否充分为人们的各种活动提供物质条件。
同样,有些城市人口增加较快,但其功能发展缓慢,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限制了城市的发展,它的等级地位应较低。在国外,有不少国家把是否具有城市性的服务设施作为设市的标准,有些把人口和服务设施都作为标准,即使人口达不到标准,但具有服务性设施也可设市,这对我们进行城市等级划分具有借鉴意义。然而,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城市等级的高低与人口规模的大小还是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这只是表象的暂时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后我国逐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城市等级划分的标准也应该采用更为综合的指标。
二、城市流与城市流强度
(一)城市流
城市流是指在城市群区城市间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技术流、空间流在城市群区所发生的频繁的、双向或者多向的与人类相关的物质流现象。城市流在现实中表现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在区域空间中随着市场导向力的流动。
(二)城市流强度
城市流强度是城市流在数量上的大小的度量尺度,反映城市流的程度。城市流强度是指在城市群区城市间的联系中,城市外向功能(集聚与辐射)在所产生的聚射能量及城市之间与城乡之间相互影响的数量关系,公式为:F=N*E式中F为城市流强度,N为城市功能效益,E为城市外向功能量。
城市外向功能量也就是城市各部门外向服务的能力的大小,可以通过城市各部门外向服务人员数量等指标来衡量。城市功能效益即各城市间单位外向功能量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也就是1单位外向功能量的大小,可以通过从业人员的人均GDP等指标来衡量。
城市流是城市与外界联系中各种社会经济要素在区域空间中随着市场导向力的流动现象。因此,城市外向功能是城市流产生与发展的动力机制,而城市流强度则反映城市对于外部区域辐射能力的强度,也就反映区域内城市的经济影响力强度。城市流强度高的城市对区域的经济影响力大,城市等级高;城市流强度低的城市对区域的经济影响力小,城市等级低。城市流强度大小也就成为区域城市规模等级划分的标准。
三、新疆中心城市规模等级体系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疆的行政区划曾经有过多次调整。目前,新疆共设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等4个设区市(又叫地级市),5个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5个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28个县级市(其中新疆兵团城市11座)、60个县、6个自治县、13个市辖区(107个县级行政区)。
乌鲁木齐市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和新疆兵团机关所在地城市。选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个地级市和5个自治州府城市、5个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的第三产业中的交通仓储邮电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福利业、教育文化广播业、科研技术业等7个部门从业人员数建立指标体系来计算新疆的中心城市的规模等级体系。
四、计算新疆中心城市的等级结论
从新疆城市规模(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可以明显得出新疆的一级中心城市为乌鲁木齐市;二级中心城市取城市流强度高于20000的城市,依次为库尔勒、喀什、伊宁;三级中心城市则依次为:石河子市、昌吉市、克拉玛依市、阿克苏市、哈密市、和田市;四级中心城市依次为:库车市、奎屯市、博乐市、塔城市、阿拉尔市、吐鲁番市、阿图什市、阿勒泰市、莎车县城。
五级城市是沙湾市、阜康市、奇台县城、五家渠市、北屯市、叶城县城、巴楚县城、玛纳斯县城、呼图壁县城、新源县城、焉耆县城、和静县城、轮台县城、若羌县城、吉木萨尔县城、图木舒克市、疏勒县城等;六级城市如霍尔果斯市、昆玉市、新星市、可克达拉市、胡杨河市、双河市、阿拉山口市和新疆其余县城、兵团较大规模的团场团部城镇(芳草湖农场芳草湖镇、新湖总场新湖镇、1团金银川镇、41团草湖镇、奇台总场四十里腰站镇等)等则归为一般城市。
这样,新疆城市规模等级体系分为6个层次:1个一级中心城市,3个二级中心城市,6个三级中心城市,9个四级中心城市,17个五级城市,其它县级建制城市、县城和兵团大团团部为六级中心城市。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按城市流强度与非农人口规模两种指标划分新疆城市规模等级体系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说明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我国城市规模等级与人口规模还是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然而更为综合的按照城市流强度的指标划分也是具备科学性与实用性的,并且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与人口规模的相关性逐渐减弱的趋势下,用城市流强度取代人口规模作为划分城市等级规模体系的指标是大势所趋。
二是可以明显得出按照人口规模划分,乌鲁木齐市依然是新疆的一级中心城市,其城区人口达到356万人;二级中心城市为城区人口高于50万人的城市只有库尔勒市(55.57万人),喀什市、伊宁市均不足50万人。新疆三级中心城市中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市、阿克苏市等城市规模与二级城市中的伊宁市、喀什市城市规模是相当的。这说明区位商只是能够比较片面地反映城市的产业的是否具有外向性,反映城市的从业人员中对外服务的人员的比例,具有相对优势,但城市对外辐射的强度还在于城市功能效率—即对外服务的人员创造价值的效率有关。
三是可以得出小而全的城市发展模式是低效率的,比如奎屯市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一点。城市流强度集中了区位商、城市功能效率以及城市的产业规模3方面的,充分说明城市只要充分发挥其具有相对优势的产业的发展,就能使得优势更加充分的发挥,从而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在利用计算城市流强度的方法对新疆中心城市等级体系进行划分的过程中,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城市流强度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城市的外向辐射能力和城市综合实力,是一种划分城市等级体系城市等级体系的科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