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金秋,酷暑消退,未至严寒,正是出游的好日子,有不少家庭想趁着放假,携上一家老小,一个旅行团打包带走畅游,岂不美哉!然而,近几年的“低价团”、“购物团”以及低素质的导游、甩手不管的旅行社层出不穷,令消费者叫苦不迭,今天,就跟丁律师一起,提前做好国庆出游法律知识储备,让你的旅途一路畅通!
第一、旅行项目和说好的不一样?强制性的额外消费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二、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和地接社不是一家,出了事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三、临时有事去不了,可以让别人代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格式合同厚厚一沓,没注意到陷阱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旅行惹纠纷,心情被破坏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旅游者若在旅游过程中被旅行社侵犯人身权利,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旅行社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若旅行社存在以上违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旅游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双方协商;
(二) 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 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