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作为具有人文属性和文化内涵的精神活动,成为人们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方式。近几年,我国旅游市场蓬勃发展,市场秩序日渐规范,但旅游纠纷仍不免发生,本文梳理旅游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旅游合同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三方,主要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
旅游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服务合同,接受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为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旅游辅助服务者依据其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例如,小王和上海的甲旅行社订立了旅游目的地为四川成都的旅游服务合同,甲旅行社与成都的乙宾馆之间签订合同,由乙宾馆代甲旅行社向小王提供住宿服务。其中,小王是旅游者,甲旅行社是旅游经营者,而乙宾馆则是旅游辅助服务者。
【法条指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
2.《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是最典型的旅游合同,例如旅游经营者多推出的包括吃、住、行等的“某地几日游”即为包价旅游合同。本文所介绍的主要为包价旅游合同项下的内容。
包价旅游合同有严格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必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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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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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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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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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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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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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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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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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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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对旅游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进行具体描述,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当旅游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时,旅游行程单是旅游者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除包价旅游合同外,常见的还有单项旅游合同,即由旅游经营者提供或者通过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一项或几项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常见的“自由行”,即由旅游经营者提供“机票 酒店”组合,即属于单项旅游合同。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