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在东莞做国际物流的湖南妹子,今日跟大家分析航空货物进口运输代理业务流程!
航空货物进口运输代理业务流程,是指代理公司对于货物从入境到提取或转运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所需办理的手续及准备相关单证的全过程。航空货物进口运输代理业务流程包括代理预报、交接单货、理货与仓储、理单与到货通知、制单与报关、发货与收费、送货与转运等。
(一)代理预报
在国外发货前,由国外代理公司将运单、航班、件数、重量、品名、实际收货人及其他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发给目的地代理公司,这一过程被称为预报。到货预报的目的是使代理公司做好接货前的所有准备工作。其注意事项有:
1.注意中转航班。中转点航班的延误会使实际到达时间和预报时间出现差异。
2.注意分批发货物。从国外一次性运来的货物在国内中转时,由于国内载量的限制,往往采用分批的方式运输。
(二)交接单货
航空货物入境时,与货物相关的单据也随机到达,运输工具及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之下。货物卸下后,将货物存入航空公司或机场的监管仓库,进行进口货物舱单录入,将舱单上总运单号、收货人、始发站、目的站、件数、重量、货物品名、航班号等信息通过电脑传输给海关留存,供报关用。同时根据运单上的收货人及地址寄发取单、提货通知。若运单上收货人或通知人为某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则把运输单据及与之相关的货物交给该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航空公司的地面代理人向货运代理公司交接的有:国际货物交接清单、运单、随机文件、货物。交接时做到单、单核对,即交接清单与总运单核对;单、货核对,即交接清单与货物核对。
另外还须注意分批货物,注意空运进口分批货物登记表。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与航空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根据运单及交接清单核对实际货物,若存在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的情况,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以便航空公司组织查询并通知入境地海关。
发现货物短缺、破损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向民航局索要商务事故记录,作为实际收货人交涉索赔事宜的依据。部分货损不属运输责任,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货损是指整批货物或整件货物中极少或极小一部分受损,是航空运输较易发生的损失,故航空公司不一定愿意开具证明,即使开具了“有条件、有理由”证明,货主也难以向航空公司索赔,但可据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货损责任难以确定的货物,可暂时将货物留在机场,商请货主单位一并到场处理。
(三)理货与仓储
代理公司自航空公司接货后,即短途驳运进自己的监管仓库,组织理货及仓储。理货时应注意:
1.逐一核对每票件数,再次检查货物破损情况,确有接货时未发现的问题,可向民航提出交涉。按《华沙公约》第26条:“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货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又《华沙公约》修正本——《海牙议定书》第15条:“关于损坏事件,收货人应于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最迟应在收到货物14天内提出。
2.按大货、小货、重货、轻货、单票货、混载货、危险品、贵重品、冷冻品、冷藏品分别堆存、进仓。堆存时要注意货物箭头朝向,总运单、分运单标志朝向,注意重不压轻,大不压小。
3.登记每票货储存区号,并输入电脑。
(四)理单与到货通知
1.理单
(1)集中托运,总运单项下拆单
①将集中托运进口的每票总运单项下的分运单分理出来,审核与到货情况是否一致,并制成清单输入电脑;
②将集中托运进口总运单项下的分运单输入海关电脑,以便实施按分运单分别报关、报检、提货。
(2)分类理单、编号
运单分类,一般有以下分类法:
①分航班号理单,便于区分进口方向:
②分进口代理理单,便于掌握、反馈信息,做好对代理的对口服务;
③分货主理单,指对重要的经常有大批货物的货主,将其运单分类出来,便于联系客户,制单报关和送货、转运;
④分口岸、内地或区域理单,便于联系内地货运代理,便于集中转运;
⑤分运费到付、预付理单,便于安全收费:
⑥分寄发运单、自取运单客户理单。分类理单的同时,须将各票总运单、分运单编上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自己设定的编号,以便内部操作及客户查询。
(3)编配各类单证
货运代理人将总运单、分运单与随机单证、国外代理人先期寄达的单证(发票、装箱单、合同副本、装卸、运送指示等)、国内货主或经营到货单位预先交达的各类单证等进行编配。
代理公司理单人员须将其逐单审核、编配。其后,凡单证齐全、符合报关条件的即转入制单、报关程序。否则,立即与货主联系,催齐单证,使之符合报关条件。
2.到货通知
货物到目的港后,货运代理人应从航空运输的时效出发,为减少货主仓储费,避免海关滞报金,尽早、尽快、尽妥地通知货主到货情况,提请货主配齐有关单证,尽快报关。
3.正本运单处理
电脑打制海关监管进口货物入仓清单一式五份,分别提交检验检疫和海关,提交给海关的两份中,一份海关留存,另~份海关签字后收回存档。运单上一般需盖妥多个章:监管章(总运单)、代理公司分运单确认章(分运单)、检验检疫章、海关放行章等。
(五)制单与报关
1.制单、报关、运输的形式
除部分进口货存放在民航监管仓库外,大部分进口货物存放于各货代公司自有的监管仓库。由于货主的需求不一,货物进口后的制单、报关、运输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货代公司代办制单、报关、运输:
(2)货主自行办理制单、报关、运输:
(3)货代公司代办制单、报关,货主自办运输:
(4)货主自行办理制单、报关后,委托货代公司运输;
(5)货主自办制单,委托货代公司报关和办理运输。
2.进口制单
制单指按海关要求,依据运单、发票、装箱单及证明货物合法进口的有关批准文件,制作“进口货物报关单”。部分货主要求异地清关时,在符合海关规定的情况上,制作《转关运输申报单》办理转关手续。
3.进口报关
报关大致分为初审、审单、征税、验放四个主要环节。
(1)初审
①初审是海关在总体上对报关单证作形式上的审查;
②审核报关单所填报的内容与原始单证是否相符,商品的归类编号是否正确,报关单的预录是否有误等。
(2)审单
①审单是报关的中心环节,从形式上和内容上对报关单证进行全面的详细审核;
②审核内容包括:报关单证是否齐全、;准确;所报内容是否属实;有关的进口批文和证明是否有效;报关单所填报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及金额与批准文件所批的是否一致;确定关税的征收与减免等。
③允许通关时,留存一套报关单据(报关单、运单、发票)作为海关备案。
(3)征税
①根据报关单证所填报的货物名称、用途、规格、型号及构成材料等确定商品的归类编号及相应的税号和税率:
②若商品的归类或税率难以确定,海关可先查看实物或实物图片及有关资料后再行确定征税;
③若申报的价格过低或未注明价格,海关可以估价征税。
(4)验放
①货物放行的前提是:单证提供齐全,税款和有关费用已经全部结清,报关未超过规定期限,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所列一致;
②放行的标志:正本运单上或货运代理经海关认可的分运单上加盖放行章;
③放行货物的同时,将报关单据(报关单、运单、发票各份)及核销完的批文和证明全部留存海关。如果报关时已超过海关法规定的报关期限,必须向海关缴纳滞报金:
④验放关员可要求货主开箱,查验货物。此时查货与征税时查货,其目的有所不同,征税官员查看实物主要是为了确定税率,验放关员查验实物是为了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以及货物的数量、规格、内容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完全一致,有无伪报、瞒报、走私等问题:
⑤除海关总署特准检验的货物外,所有货物都在海关查验范围之内。
4.报关期限与滞报金
(1)按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的14日内,超过这一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2)滞报金每天的征收标准为货物到岸价格的万分之五。
5.货代公司对开验工作的实施
客户自行报关的货物,一般由货主到货代监管仓库借出货物,由代理公司派人陪同货主一并协助海关开验。客户委托代理公司报关的,代理公司通知货主,由其派人前来或书面委托代办开验。开验后,代理公司须将已开验的货物封存,运回监管仓库储存。
海关对大件货物,开箱后影响运输的货物实施开验时,货运代理公司及货主应如实将情况向海关说明,可申请海关派员到监管仓库开验,或直接到货主单位实施开验。
(六)发货与收费
1.发货
办完报关、报检等手续后,货主须凭盖有海关放行章、检验检疫章的进口提货单到所属监管仓库付费提货。仓库发货时,须检验提货单据上各类报关、报验章是否齐全,并登记提货人的单位、姓名、身份证号以确保发货安全。保管员发货时,须再次检查货物外包装情况,遇有破损、短缺,应向货主做出交代。
2.收费
货代公司仓库在发放货物前,一般先将费用收妥。收费内容有:到付运费及垫付佣金;单证、报关费;仓储费;装卸、铲车费;航空公司到港仓储费;海关预录入、动植检,卫检报验等代收代付费;关税及垫付佣金。
除了每次结清提货的货主外,经常性的货主可与货运代理公司签订财务付费协议,实施先提货、后付款、按月结账的付费方法。
(七)送货与转运
出于多种因素(或考虑便利,或考虑节省费用,或考虑运力所限),许多货主或国外发货人要求将进口到达货由货运代理人报关、垫税,提货后运输到直接收货人手中。货运代理公司在代理客户制单、报关、垫税、提货、运输的一揽子服务中,由于工作熟练,衔接紧密,服务到位,因而受到货主的欢迎。
1.送货上门业务
主要指进口清关后货物直接运送至货主单位,运输工具一般为汽车。
2.转运业务
主要指将进口清关后货物转运至内地的货运代理公司,运输方式为飞机、汽车、火车、水运、邮政等。
办理转运业务,需由内地的货运代理公司协助收回相关费用,同时口岸货代公司亦应支付一定比例的代理佣金给内地代理公司。
3.进口货物转关及监管运输
进口货物转关是指货物入境后不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而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前,货物一直处于海关监管之下,转关运输亦称监管运输,意谓此运输过程置于海关监管之中。
(1)转关条件
进境货物经申请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海关核准方可办理转关运输。
①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或虽未设海关机构,但分管海关同意办理转关运输,即收货人所在地必须设有海关机构,或邻近地区设有分管该地区的海关机构:
②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海关规定,转关货物采用汽车运输时,必须使用封闭式的货柜车,由进境地海关加封,指运地海关启封;
③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隹的运输企业。一般运输企业,尤其是个体运输者,即使拥有货柜车,也不能办理转关运输。
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的,经海关核准,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办理转关运输还应遵守海关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转关货物必须存放在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并按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加封的运输工具和货物,应当保持海关封志完整,不能擅自开启,必须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
(2)转关手续
转关货物无论采用飞机运输、汽车运输、火车运输,转关申请人(或货运代理)均须首先向指运地海关申请“同意接收××运单项下进口货物转关运输至指运地”的关封。
办理进口货物转关运输手续时,应向进境地海关递交:
①指运地海关同意转关运输的关封;
②《转关运输申报单》;
③国际段空运单、发票。
进境地海关审核货运单证同意转关运输后:
①将货物运单号和指运地的地区代号输入电脑进行核销,并将部分单证留存:
②将运单、发票、转关货物;隹单各一份装入关封内,填妥关封号加盖验讫章;
③在运单正本上加盖放行章;
④在海关配发给各代理公司的转关登记簿上登记,以待以后收回回执核销;
⑤采用汽车转关运输时,需在海关颁发的货运代理监管运输车辆的“载运海关监督货物车辆登记簿”上登记、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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