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工作三个月时间被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法》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因此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劳动者工作不满6个月,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加倍为1个月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诉求,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维持了仲裁结果。
【原告瑞丰公司诉称】:
瑞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00元。
【被告辩称】:
苏某静辩称,不同意瑞丰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苏某静以瑞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某72号裁决书,裁决:1、瑞丰公司支付苏某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00元;2、驳回苏某静的其他仲裁请求。瑞丰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苏某静于2021年9月1日入职瑞丰公司。瑞丰公司主张2021年11月29日公司以苏某静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苏某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称苏某静于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1月19日至11月29日旷工。苏某静主张2021年11月19日瑞丰公司称苏某静不适合这个工作,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苏某静主张2021年11月16日瑞丰公司曾告知其于2021年11月18日离职,但其在2021年11月16日发现电脑被关、企业微信被踢出,其下楼找计算机专业的朋友问,并不存在旷工。苏某静提交了录音及文字整理内容,其中2021年11月11日的对话显示公司人事、苏某静直属主管与苏某静沟通解除事宜,公司认为苏某静胜任不了工作故辞退苏某静,苏某静询问可否到月底,公司方表示公司已经决定了,只能到下周周二周三。仲裁裁决查明在仲裁期间瑞丰公司认可录音中人员身份,称该份录音不完整。苏某静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均为6400元。
【法院认为】: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仲裁裁决查明在仲裁期间瑞丰公司认可苏某静提交的录音中的人员身份,瑞丰公司虽主张录音不完整,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
该录音显示瑞丰公司以苏某静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本院采信苏某静关于瑞丰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瑞丰公司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举证,本院采信苏某静关于瑞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瑞丰公司应支付苏某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的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瑞丰德永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苏某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00元;
二、驳回原告瑞丰德永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瑞丰德永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