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无疑是件人生大事,在住进新房的那一刻喜悦兴奋自是难以言表,可要是到了该交房的日子,得到的却是开发商的一声抱歉,看到的是“满目疮痍”的房子,那又得是多么的气愤懊恼。而当这份接房的喜悦被一再的拖延、破坏时,那可就不是一句抱歉能解决的了。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事情要从2020年2月29日那天说起,张某经过多番比较挑选后,终于选到了一套自己满意的商品房,开发商表示这是准现房,年底就可以交房,张某一想,等一年的时间也不算长,就下定决心买房了,于是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屋总价款70余万元,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
张某满怀期待地等待着交房,然而,到了那一天,张某却看到新房次卧窗边墙面不垂直、过道墙面不垂直、客厅天花板不平、入户门后墙纸翘起等问题。这一幕幕像一盆冷水浇灭了张某满腔的喜悦。
存在这么多问题,肯定不符合接房标准,面对业主张某的怒火,开发商承诺会尽快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张某也只能选择相信开发商,可是又等了10个月,房子依然没有整改到位。新房住不了,可物管费得交呀,迫于无奈张某只能接收了房屋。
虽然无奈接下了房,可张某心里却堵得慌,自己开开心心买套房,等了那么久,等来的竟是这样一个结果。张某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西山法院民一庭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请被告某置业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案涉房屋确实存在部分瑕疵,但不是主体结构问题,原告接房时被告已按照原告的要求上报并承诺整改到原告满意为止。故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如果房屋有问题被告可以承担责任,但因整改导致逾期交房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交房时间即2020年12月30日前交房。
此外,虽然被告陈述其于2021年1月已短信通知原告接房,但从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案涉房屋在原告接房查验时确实存在相关质量问题,而被告并未依约自查验次日起60日内完成修复,从而导致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才完成接房。
法院认为,被告未按期交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某置业公司须向原告张某支付以购房总价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期间的交房违约金2万余元。
张某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新房还需自己重新进行查缺补漏,但是起码挽回了部分损失,心理上得到了慰藉。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经营的目的是获取利润没错,但诚实守信乃是企业立身之本,一次违约损失的不止是效益,更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也相当于断了自己的生存之道,违约就是悬崖边的试探,一不小心就万劫不复,千万要远离之!警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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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民一庭
撰文:综合办 杨扬
编辑制作:魏晓露
一审:吴怡
二审:江云
三审:葛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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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