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到预收售房款应开具何种票据?
有网友询问:交完首期,网签后(还没交楼),消费者有没有权利要求开发商一定得开具不征税发票?
对于“交完首期,网签后(还没交楼)”,开发商收到预收售楼款开具何种票据,各地要求不同。
比如 有的地方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关于“不征税发票”是这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在现有可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情形中,有个编码为602的就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开发商收到预收售房款后,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具体是开具何种票据,以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但是,无论纳税人开具自制收据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再有,房地产销售行为正式交易完成或全额缴纳房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发商应根据最终的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全额开具标注有税率、税额等项目的增值税发票(对自然人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单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