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铺、写字楼等营业性房屋产权所有人应申报缴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出租的还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内容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涉及相关税费种
(一)用于出租: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未用于出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相关政策及税费优惠
请咨询税务机关或查看《富顺县税务局个人营业性房屋相关税收宣传单》(如下图)
五、缴纳方式
纳税人携带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明(如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富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申报缴纳或网上申报缴纳。(咨询电话:0813-7203159)
六、特别告知
(一)营业性房屋产权所有人应于每年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分两次按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屋用于出租的,还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三)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税务稽查或司法机关处理。纳税人不良涉税记录也将影响个人信用。(举报电话:0813-7210318)
(四)若后期有新税收政策规定,遵从有关规定执行。
七、应用举例
例1:自然人甲2022年1月至12月将房屋原值500000元、土地面积50平方米的商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3级)以5000元/月(不含税)的价格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2022年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根据现行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
个人所得税:若采取征收率征收,5000*1.8%*12=1080元
印花税:5000*0.1%*12*50%=30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房产税:5000*12%*12*50%=3600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50*7*50%=175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例2:自然人乙2022年1月至12月将房屋原值500000元、土地面积50平方米的商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3级)自用,2022年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房产税:500000*70%*1.2%*50%=2100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50*7*50%=175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富顺县税务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