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考依据
GB/T 6829-2017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的一般要求
GB/T 13955-2017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4050-2008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 16916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
GB 16917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
GB 20044-2012电气附件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移动式剩余电流装置(PRCD)
GB/T 22794-2017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和带过电流保护的F型和B型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
GB 28527-2012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或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
二、术语与定义
1、负荷群
具有共同分支点的所有电力负荷的集合。
2、分级保护
漏电保护器分别装设在电源端、负荷群首端、负荷端,构成两级及以上串联保护系统,且各级漏电保护器的主回路额定电流值、剩余电流动作值与动作时间协调配合,实现具有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3、总保护
安装在配电台区低压侧的第一级漏电保护器,亦称总保(一级保护)。
4、中级保护
安装在总保和户保之间的低压干线或分支线的漏电保护器,亦称中保(二级保护),中保因安装地点、接线方式不同,可分为“三相中保”和“单相中保”。
5、末端保护
末端保护是指住宅配电保护(或称户保)或单台用电设备的保护(三级保护)。
三、漏电保护器的应用
1、对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防护
在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防护中,漏电保护器只作为直接接触电击事故基本防护措施的补充保护措施(不包括对相与相、相与N线间形成的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保护),用于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时,应选用无延时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
2、对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防护
1)一般要求
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的主要措施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方式,以防止由于电气设备绝缘损坏发生接地故障时,电气设备的外露可接近导体持续带有危险电压而产生有害影响或电气设备损坏事故,当电路发生绝缘损坏造成接地故障,其接地故障电流值小于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时,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2)对TN系统的防护要求
在TN系统中,应将TN-C系统改造为TN-C-S,TN-S系统或局部TT系统后,方可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在TN-C-S系统中,漏电保护器只允许使用在N线与PE线分开部分。
3)对TT系统的防护要求
TT系统的电气线路敢电气设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作为防电击事故的保护措施。
4)对IT系统的防护要求
IT系统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可以针对外露的可接触不同电位的导电部分保护性安装漏电保护器。
3、分级保护
低压供用电系统中为了缩小发生人身电击事故和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漏电保护器应采用分级保护:
1)分级保护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被保护设备和场所的需要设置,形成由总保护、中级保护、末端保护组成两级或三级保护。
2)各级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实现具有动作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3)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应以末端保护为基础,末端保护上一级保护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负荷分布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保护范围。
4)为防止配电线路发生接地故障导致人身电击事故,可根据线路的具体情况,采用分级保护。
5)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和住宅应采用分级保护。
4、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
1)末端保护
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
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游泳池、喷水池、浴室、浴池的电气设备;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气设备;
农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水产品加工用电;
其他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2)线路保护
低压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时,在电源端、负荷群首端或线路末端(农业生产设备的电源配电箱)安装漏电保护器。
5、可不装漏电保护器的情况
1)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
2)一般环境条件下使用的具有加强缘(双重绝缘)的电气设备(如Ⅱ类和Ⅲ类电器等)。
3)使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为不接地系统供电的电气设备。
4)具有非导电条件场所的电气设备。
5)在没有间接接触电击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四、漏电保护器的选用
1、漏电保护器的技术参数
1)额定电流
6A、10A、16A、20A、25A、32A、40A、50A、63A、80A、100A、125A、160A、200A、250A、315A、400A、630A、700A、800A。
2)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0.006A、0.01A、0.03A、0.05A、0.1A、0.2A、0.3A、0.5A、0.8A、1A、3A、5A、10A、20A、30A。
3)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
优先值为0.5倍额定工频剩余动作电流。如采用其他值时,应大于0.5倍额定工频剩余动作电流。
4)漏电保护器的分断时间
2、按电气设备的供电方式选用漏电保护器
1)单相22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二极二线式漏电保护器。
2)三相三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三极三线式漏电保护器。
3)三相四线式22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三相设备与单相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四线式漏电保护器。
3、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选择
1)要充分考虑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对地泄漏电流值,必要时可通过实际测量取得被保护线路或设备的对地泄露电流。
2)因季节和天气变化引起对地漏电值变化时,应考虑采用动作电流可调式漏电保护器。
3)当使用在有电力线载波应用等对线路漏电流有影响的场合时,应考虑非工频泄漏电流的影响因素。
4、采用分级保护方式
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安装使用前应利用试验装置进行串联模拟分级动作试验,保证其动作特性协调配合。
5、根据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条件选用漏电保护器
1)漏电保护器应与使用环境条件相适应。
2)对电源电压偏差在标准范围内的地区的电气设备应选用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有关的漏电保护器,否则应优先选用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无关的漏电保护器。
3)对于家用电器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必要时可选用满足过电压保护的漏电保护器。
4)安装在易燃、易爆、潮湿成有腐蚀性气体等恶劣环境中的漏电保护器,应根据有关标准选用特殊防护条件的漏电保护器,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的选择
1)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无延时的漏电保护器。
2)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mA以上、100mA及以下、无延时漏电保护器。
3)电气线路或多台电气设备(或多住户)的电源端,其动作电速和动作时间应按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具体情况及其泄漏电流值确定,必要时应选用动作电流可调和延时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
4)在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上下级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时间差不得小于0.1s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极限不驱动时间应大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时间,且时间差应尽量小。
5)选用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6)除末端保护外,各级漏电保护器应选用低灵敏度延时型的保护装置,且各级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协调配合,实现具有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7、特殊负荷和场所的漏电保护器选用
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气设备安装漏电保护器时, 应选用额定刺余动作电流为10mA、无延时的漏电保护器。
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小于30mA、无延时的漏电保护器。
安装在游泳池、水景喷水池、水上游乐园、浴室,温室养殖与育苗、水产品加工区等特定区域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0mA、无延的漏电保护器。
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使用非安全电压的行灯时,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0mA,无延时的漏电保护器。
连接室外架空线路的电气设备,可能发生冲击过电压时,可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例如:采用电涌保护器等过电压保护装置),并选用增强耐误脱扣能力的漏电保护器。
一般情况下,选用AC型漏电保护器,对应用电子元器件较多的电气设备,电源装置故障含有脉动直流分量时,应选用A型漏电保护器。对负荷带有变频器、三相交流整流器、变换器、UPS装置及特殊医疗设备(例如:X射线设备、CT)等产生平滑直流剩余电流的电气设备,应选用特殊的对脉动直流剩余电流和平滑直流剩余电流均能动作的B型漏电保护器。
对弧焊变压器应采用专用的防电击保护装置。
各级漏电保护器,可有条件选配具有信息(如运行时间、停运时间、运行参数、剩余电流值等)显示、测量、存储或通信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五、漏电保护器接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