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两“吃货”企图对林蛙下手
趁黑夜溜到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
非法猎捕林蛙……
没想到却被判缓刑
还要在省级媒体上向
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
日前,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对杨某、于某非法狩猎案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同时对被告人非法狩猎214只林蛙、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月10日晚,杨某、于某两人携带手电筒、抄网、泡沫箱等物品,来到长春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猎捕林蛙用于食用。
两人利用林蛙畏光的习性,将被手电筒照"晕"的林蛙放入泡沫箱中,离开时被民警查获。两人猎捕林蛙214只,致其中142只死亡,其余被民警放生。
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死亡的142只林蛙经济价值15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捕捉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两人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共同赔偿公益损失1万元,并在吉林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除了林蛙的主意不能打
这些动物也不能碰
有人已经因为抓了它们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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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四川达州市达川区首例非法狩猎案开庭审理。梁某某利用家中蓄电式矿灯作照明工具,在禁猎期到禁猎区徒手捕捉野生青蛙107只,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提起公诉,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9月5日,浙江省一男子因捕捉44只麻雀,被桐乡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图为男子捕捉的44只麻雀和捕鸟工具
9月26日,苍溪法院巡回法庭对一起团伙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现场宣判。
经查明,6名被告人先后共计捕*麂子16只,獾猪2只,野兔2只,均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保护动物。
6名被告人因非法狩猎罪其中4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人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元、5000元。此外,6名被告人还将共同赔偿猎*野生动物价值损失49760元,其非法狩猎的高压电器等工具依法被没收。
知法守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外,还包括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00年8月,国家林业局将麻雀列入国家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根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保护生态资源就是保护民生
麻雀、青蛙等动物虽小
却是生态资源的组成部分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违法成本远远高于所获利益
万万不可为!
(转自北方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