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六个月后怎样解除,诫勉谈话六个月的规定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6 10:27:43

建立诫勉谈话制度的目的在于贯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谈话提醒,把监督关口前移,努力做到防微杜渐,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和自觉性,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以高质量监督执纪问责保障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文/刘光义

诫勉谈话六个月后怎样解除,诫勉谈话六个月的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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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即告诫勉励,是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运用的组织措施之一,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在日常监督执纪实践与运用中,准确把握和运用好诫勉措施能够有效发挥“第一种形态”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起到抓早抓小,警示教育,防微杜渐。

熟悉诫勉的来源和出处,

吃透要义,准确运用

诫勉措施运用范围、适用对象、所起作用和相关程序要求是一个不断演进发展的过程。其最早可追溯到2005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其中第3条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七种情况。2010年11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规定》第11条规定,领导干部有所列7种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推进,诫勉措施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内涵和外延得到不断完善丰富和发展。2015年6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13条规定,领导干部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并列举了需要诫勉的13种情形。同时,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2016年10月,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2019年1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30条规定,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2019年8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8条明确,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方式。诫勉正式被列为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4种方式之一。

诫勉措施也被广泛运用到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2019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7条规定,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202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2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况轻微,且具有本法第11条规定的7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也应参照执行。

此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也就诫勉措施的运用范围、适用对象与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诫勉谈话六个月后怎样解除,诫勉谈话六个月的规定(2)

中国能建国际公司组织党员宣誓

把握诫勉的适用对象与类别,

有的放矢,灵活运用

根据党内的相关纪律和制度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诫勉的适用对象为党员和公职人员。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与实践中,普遍认同党员作为诫勉对象,但对国有企业非党员是否能够作为诫勉对象存在疑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专家意见,国有企业非党员是可以作为诫勉对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第15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其中第三款: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对此条款解释为: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副*、纪委*,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副*、纪委*,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概念和范围比较广泛,均可以成为诫勉措施的适用对象。

在日常监督执纪的工作实践中,根据诫勉措施起到的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为警示提醒进行的诫勉。主要是针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违反基本道德要求,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及时给予警示和提醒。还有一类是为督导进行的诫勉。主要是针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既纠正偏差又保护工作热情的原则,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促其从思想上认识问题,从行动上改正缺点。最后一类是为训诫纠错进行的诫勉。主要是对有些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的问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内容,给予训诫和纠正。作为“第一种形态”中的主要措施,什么情形运用、什么对象适用、如何准确运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确保发挥告诫勉励作用。

掌握诫勉的程序和内容,

依规依纪,严谨规范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在日常监督执纪的工作实践中,大致程序和内容如下:

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构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诫勉谈话中,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同时,要求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诫勉谈话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指定专人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同时,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从中央组织部门层面,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推进发展,诫勉作为“四种形态”的主要措施之一,在监督执纪的工作实践中,必将得到进一步运用和发展。监督执纪机构要吃透相关制度法规有关诫勉措施的精神要义,熟练掌握、综合运用好诫勉这种措施形式,以高质量监督执纪问责保障高质量发展,从而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新的更大的力量。

(作者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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