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私家车已经基本是每家每户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了。在购车时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争议,而标配两把钥匙的新车,付款后交车时却被告知另一把钥匙不能交付,4S店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行退一赔三的惩罚。
一、另一把钥匙缺失下落不明是否影响到签订买车合同?
标配钥匙是否齐全缺失下落不明,关系到对车辆品质、车辆安全、车辆定位,更重要是关系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方面面的考量和判断,足以对是否签订购车合同产生重大决定性影响,足以影响到车辆的财产安全。如果买新车时4S店告知仅给一把车钥匙而另一把钥匙下落不明,任何人是绝对不会签合同购买。全国屡见不鲜用钥匙盗取车辆的案件。
二、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
1、签合同时告知两把钥匙齐全,隐瞒另一把车钥匙下落不明的事实,是典型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情形,属于消极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定和挑选”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行为在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者隐瞒,致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4S店签卖车合同时告知两把钥匙齐全,隐瞒未如实告知只有一把钥匙而另一把下落不明的事实;还有不少品牌4S店擅长编造称店里规定先给一把钥匙,另一把钥匙车上号牌后再给;等车主上好车牌要另一把车钥匙时,又以其他理由推脱。
2、对车辆而言,钥匙有至高重要性。
(1)另一把钥匙在外游荡致使使用人处在危险境界,随时产生人身安全被侵害和合法财产被偷盗灭失的危险境地。只给一把钥匙如丢失或被盗,将产生车辆不能使用的恶劣后果。
(2)汽车的钥匙具有极特别的意义和作用,是汽车主要和重要部件。众所周知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谁持有车钥匙谁就是车主,至少是受车主委托。任何人只要持有车钥匙,就可以车主(或车主委托的)身份,堂而皇之将汽车开走而不会受到任何怀疑或质疑。因此,另一把钥匙下落不明,属于汽车销售的重大缺陷,该车当属不具备出售条件。
(3)购买商品尤其是新车而不是二手车,理应获得安全可靠的产品,诚实满意的服务。但一把钥匙下落不明行为却导致不但不方便生活反而让人心惊胆战。任何正常人,如果买新车时知道仅给一把车钥匙而另一把下落不明是绝对不会购买。
(4)钥匙在不同场景有不同的意义。对车辆而言,钥匙具有超过发动机的重要性。因为钥匙才能启动发动机而发动机启动不了钥匙。
(5)钥匙上同时具有一只金属钥匙可开车、按钮电子遥控可开车的双重功能,更换电脑系统不会阻止用流落在外的另一把原装钥匙上的金属钥匙开走车,再匹配10把钥匙也不能阻止用流落在外的另一把原装钥匙的按钮电子遥控开走车。况且是买新车非二手车,岂能容忍将新车的四个门锁拆掉及中控台拆掉进行维修更换,变成二手车。
因此,标配钥匙是否齐全缺失,关系到对车辆品质、车辆安全、车辆定位,更重要是关系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方面面的考量和判断,足以对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全国屡见不鲜用钥匙盗取车辆的案件。
三、《消法》三倍赔偿是对欺诈行为的强制惩罚性条款,与购买者损失大小并无必然关系
公法上具有惩治、威慑功能,核心是惩罚欺诈。一方面,立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裁判者不能也不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具体衡量,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判决结果明显超出一般人能够接受的程度,裁判者也不能以公平为由自由裁量,假意实现所谓的“公平”。另一方面,在欺诈销售的案件中,法院应该严格按照立法者的立场、立法本意、法律条文原文依法裁判,将惩罚性赔偿落到实处,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诚信。惩罚性赔偿无疑具有积极作用,是国家设立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民法的公平原则。法律赋于销售者更严苛的责任,赋于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