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某论坛上有这样一条留言:“那些当事人,犯了大事就找律师,把律师当作神仙。事情犯太大,被公平公正的处理了,就认为律师是骗子”。这条留言,简直道出了众多刑辩律师的心声。
作为专注在刑事领域的律师团队,我们也常常会遭遇类似误解。比如,在办案过程中,一旦拒绝当事人或家属的要求,很容易就被误会成“没担当”。而这,正反映出了律师思维与当事人思维之间的差异。
这种差异,正如台湾散文家林清玄先生在《人生最美是清欢》中讲述的,国王与名医之间的思维差异。
相信很多刑辩律师也曾遇到相似问题,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除了做好会见、阅卷、发表意见、提申请等辩护工作以外,还不得不投入一部分精力,用于宽慰当事人及家属,并在适当的时机做解释说明。
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反馈,来加强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对于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总会出现的思维错位,彼此该如何寻找一种平衡点?这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今天,以刑事律师在办案中会遇到的6大高频问题,和大家做个分享。
01
律师可以承诺刑事案件结果吗?
案例①
某甲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因监督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被刑拘。家属委托律师后当即要求承办律师承诺成功取保。
在被律师拒绝后,每天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向承办律师哭诉,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进度。
本案中,当事人及家属多次向律师表示,事故发生于几年前,且已经全额赔偿,受害人家属更是在公安、安监等部门的见证下出具了谅解书。为什么不能取保候审?
刑辩律师都清楚,在案件承办的过程当中,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个案的差异性,律师往往无法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做出预判。
并且,《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3条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一个专业、负责的律师,是绝不会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承诺结果的。
02
刑事案件只有靠关系才能处理吗?
案例②
某乙因涉嫌犯罪被刑拘,其家属在咨询时就明确提出:你们有没有关系?
面对这样的问题,接待律师机智的答道:“当然有关系,我们要求会见看守所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并且不能监听;我们要求检察院提供卷宗材料,他们必须提供;我们发表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必须认真听取。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最硬的关系。”
接待律师的机敏化解了当事人的提问,同时也展现了刑辩团队的专业素养,最终让当事人放心将案件交由我们代理。
作为当事人家属,面对自己的亲人突然被刑拘,事情的严重性让家属第一时间想到了“送礼”、“找关系”。但是,身为律师,基于职业素养和经验,深知规范执业的重要性。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有没有关系”这个问题,是律师们普遍会遇到的问题,但在刑辩领域尤为常见。遇到这类问题时,更需要律师多与家属沟通,让他们明白即使没有“关系”,律师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能争取权利的机会。
03
律师可以向家属详细介绍案情吗?
案例③
某丙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家属委托律师后,要求律师为其详细讲解当事人涉案细节。
这也是刑事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十分头疼的问题。当事人家属花钱委托律师,肯定想详细地知道案情和案件的进展。假如律师一个字不肯说,肯定会导致家属的不信任。
倘若律师说了案情,又会面临停止执业等处罚,甚至还会给家属及自身带来泄露国家机密、毁灭证据等刑事犯罪风险。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因此,为保护自身及当事人家属,律师只能将案件的大致情况,例如罪名、可能面临的刑罚、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等初步判断的信息告知家属,以稳定家属的情绪。
04
多少钱能把人捞出来?
案例④
某丁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得知其身患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于是,要求家属去医疗机构开具病例,以便尽早向看守所及侦查、检察机关提供,从而申请取保。
但是,家属却认为病例作用不大,拒绝配合开具。更让人惊讶的是,家属不知从何处得到消息,只要给某人100万元好处费,马上就可以办理取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0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的不予收押。”在本案当中,某丁完全符合该规定,律师也在第一时间向看守所反映该情况。
但由于没有提交病例原件,无法成功办理取保,律师也只能暗自神伤,唯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作为家属,得知自己的亲人涉嫌犯罪,解救亲人的心情值得体谅,无可避免地会出现病急乱投医的情况。但作为律师,却不能乱开药方。
05
律师可以带家属会见吗?
案例⑤
某戊因涉嫌犯罪被拘留,后因身体原因被转移至公安医院羁押。当事人家属打听消息得知,律师申请会见时,要从医院将某戊提押至看守所,提押车辆会在看守所门前停留,便要求与律师一同会见。
遭到拒绝后,却独自提前赶往看守所蹲守。最终因与当事人发生肢体接触而遭到押送人员的训诫。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根据这项规定,本案的当事人家属完全可以依法依规申请会见某戊,而不至于因不合法的会见行为受到训诫。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
因此,家属提出的与律师一同会见的要求,我们当然无法满足。但是,出于基本的人文关怀,律师仅仅能在不涉及案情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的近况传达给家属。
06
案件没有进展是律师没有用吗?
案例⑥
我们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案件,因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被检察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不可避免造成了整个案件办理期限的延长。但家属却想不通,隔天便向承办律师哭诉,团队不得不安排专员充当情感“出气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结伙作案,侦查机关拘留期限为30天,检察院批捕期限为7天;逮捕后侦查机关继续侦查,侦查期限为2个月;期满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为30天。
但可以视情况退回补充侦查2次,每次以1个月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期满后移送法院,法院审限为2个月。
本案当中,即使按照各个阶段最短的时间累计,案件也要经过6个月的时间才能做出判决,何况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期限更是受到影响。
任何刑事案件的审理都有一定的周期,律师遵照相关程序为当事人开展辩护工作,才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也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07
写在最后
刑辩律师为了顺利办案,保证辩护效果,需要全面审查案件。但为了避免因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合理要求而产生相应的误解,不得不分散精力来疏导当事人与家属。这种情况肯定不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对当事人及家属百害而无一利。
我们深刻地感受到,如果家属能够体谅、理解律师,律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案件中,自然而然可以争取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判罚;但如果家属不理解律师的工作,不能接受律师的引导,那么结果肯定也不会令双方满意。
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不仅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更应当引导当事人建立法治思维,避免被当事人思维“吞噬”,甚至成为知法犯法的帮凶。
本文由【燕筑刑辩】律师团队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