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全称是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概念,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公务员队伍,大致有以下几类:
1、政府组成部门的公务员:这是传统意义上最为标准的公务员,包括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符合身份的工作人员。政府组成部门,是指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
2、党委机关的公务员:党委机关的公务员,原来也是作为参公人员的一类,虽然他们使用的也是行政编制。这些机关包括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
3、人大、政协机关的公务员。
4、法院、检察院的公务员:法院、检察院是垂直由省级部门管理,不属于地方政府组成部门。法检两院和公安局、司法局一样,使用的是行政编制中,专门供司法人员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统计,单独管理。
5、人民团体机关的公务员:是指工会、妇联、团委等人民团体机关。市县基层由于行政编制所限,除工青妇机关基本上可以保证行政编制使用外,其他20个人民团体机关,要么不单独设置,按挂牌机构设置,要么设置为参公事业单位。尤其是县区一级,24个群团组织,单独设置的也就十来个,除工青妇外,其他大多都按事业单位设置。
公务员管理机关原来设置在人社局,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后,划归组织部管理。
除使用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以外,还有一部分事业单位因为承担了大量的行政职能,也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被登记为“参公人员”。参公人员除了使用“事业编制”外,和公务员待遇一样,公务员、参公人员也可以自由转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其他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管理,除非是按照新《公务员法》112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条法律规定,虽然没有彻底排除“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但却极大地限制了事业单位参公的条件,将来,除非全国范围内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机关特批,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