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亚雷 记者 严君臣)男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来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要求分得房产价值的一半,女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4 月 19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介绍,周先生与钱女士都离异过,2016 年因工作关系在厦门相识,并于 2017 年确立恋爱关系。为了能在如东一起生活,2019 年 2 月,周先生将自己和儿子共有的位于厦门市的房产出卖,由钱女士经手用房屋出卖款在如东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住房,房屋价款一百余万元,由周先生分批次全额付清,过户税费也是由周先生支付。
2019 年 3 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两个月后,周先生和钱女士办理了房屋过户的不动产登记,钱女士登记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权利人。自 2019 年下半年起,双方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2020 年 3 月起分居生活。双方因财产分割争执不休,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周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钱女士则主张分得房产价值的一半。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婚前将厦门市住房出卖,卖房款用于出资购买如东商住房,所购房产登记在周先生和钱女士名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鉴于周先生全额出资购房,结合购房合同的签订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法院酌定周先生分得房屋 80% 的份额,钱女士分得房屋 20% 的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如东商住房归周先生所有,周先生给付钱女士房屋折价的 20% 计 27 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